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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到期之后转租他人引腾房纠纷

发布日期:2016-08-27    作者:靳双权律师
 房地产律师靳双权作为从业十余年的资深房地产律师办理了大量房地产纠纷案件,积累了大量办理房地产案件的经验,现在房地产律师靳双权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如果和你正在经历的纠纷相似,希望可以帮助到你,本案件是一起腾退房屋的案件,现在我把这个案子改编为案例的形式,希望可以帮助到你。(为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安全,本文当事人全部使用化名) 一、原被告诉求 原告李山、李海诉称:2008年6月28日,李河未经原告同意,将原告所有的位于北京市某村1号宅基地的北房3间出售给被告。2014年2月,原告就李河擅自出售房屋的行为提起诉讼,法院判决李河与被告于2008年6月28日签订的宅基地买卖合同无效。但被告至今未将占有的原告财产予以返还,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王山将原告所有的位于北京市某村的北房三间返还原告;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王山辩称:不同意返还房屋,且不反诉赔偿损失。因为所购房屋一直由我的岳父一家居住,如果返还房屋两位老人将无家可归。
 二、审理查明
 2008年6月28日,李河与王山订立宅基地出售协议。李河将北京市某村村民李天山、李王氏夫妻留下的遗产,即本村1号宅基地的北房三间以三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王山。王山购得房屋后,又在该宅院内增建的东、西房各二间。2013年1月26日,李天山、李王氏的法定继承人李山、李海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李河与王山订立的宅基地出售协议无效。2013年7月11日,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决确认李河与王山于2008年6月28日订立的宅基地出售协议无效。但至今王山仍占有使用诉争房屋及宅院。为此李山、李海再次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王山将位于北京市某村的北房三间及附属设施返还原告。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释明,王山表示不反诉赔偿损失。
 2014年4月25日,李山、李海提出鉴定评估申请,请求对位于北京市北京市某村被王山占有的房屋、附属设施进行评估。法院委托土地评估公司进行评估。2014年6月9日,土地评估公司作出房地产估价报告,且报告书已送达双方当事人。
 三、判决如下:
1、被告王山将北京市某村1号宅基地的北房三间返还并交付原告李山、原告李海;
2、驳回原告李山、原告李海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资深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资深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结合本案,已经生效的判决确认李河与王山订立的宅基地买卖合同无效,因而王山对诉争房屋不享有占有使用权,李山、李海作为权利人有权请求返还诉争房屋。并且王山针对返还房屋之诉讼请求不提出反诉。李山、李海请求返还北京市某村1号宅基地的北房三间之诉讼请求,于法有据。
 综上,资深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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