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到期之后转租他人引腾房纠纷
发布日期:2016-08-27 作者:靳双权律师
被告王山辩称:不同意返还房屋,且不反诉赔偿损失。因为所购房屋一直由我的岳父一家居住,如果返还房屋两位老人将无家可归。
二、审理查明
2008年6月28日,李河与王山订立宅基地出售协议。李河将北京市某村村民李天山、李王氏夫妻留下的遗产,即本村1号宅基地的北房三间以三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王山。王山购得房屋后,又在该宅院内增建的东、西房各二间。2013年1月26日,李天山、李王氏的法定继承人李山、李海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李河与王山订立的宅基地出售协议无效。2013年7月11日,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决确认李河与王山于2008年6月28日订立的宅基地出售协议无效。但至今王山仍占有使用诉争房屋及宅院。为此李山、李海再次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王山将位于北京市某村的北房三间及附属设施返还原告。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释明,王山表示不反诉赔偿损失。
2014年4月25日,李山、李海提出鉴定评估申请,请求对位于北京市北京市某村被王山占有的房屋、附属设施进行评估。法院委托土地评估公司进行评估。2014年6月9日,土地评估公司作出房地产估价报告,且报告书已送达双方当事人。
三、判决如下:
1、被告王山将北京市某村1号宅基地的北房三间返还并交付原告李山、原告李海;
2、驳回原告李山、原告李海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资深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资深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结合本案,已经生效的判决确认李河与王山订立的宅基地买卖合同无效,因而王山对诉争房屋不享有占有使用权,李山、李海作为权利人有权请求返还诉争房屋。并且王山针对返还房屋之诉讼请求不提出反诉。李山、李海请求返还北京市某村1号宅基地的北房三间之诉讼请求,于法有据。
综上,资深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农村建房房主过世,工程欠款由配偶承担,还是由继承人承担?
- 孙子接受祖父母房屋赠与后逼迫老人搬离,法院判决撤销赠与
- 拒绝检修公共排水管,致楼下房屋渗漏水受损,物业公司、楼上业主各半承担赔偿责任
- 开发商交付的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买受人能否拒绝收房?
- 恶意串通买卖他人抵押房产被判无效
- 【典型案例】经济适用房的产权权属如何认定?
- 律师解析一起情侣间以买卖名义赠予房屋后一方起诉合同无效案例
- 借名买房,没有签署合同,出名人不认可,己方能否要回房屋
- 父母共同房屋,母亲去世,父亲私自处置,子女起诉无效案例
- 父亲名下房屋,部分子女主张借名买房,法院如何让判断归属
- 夫妻为借款将房屋以买卖名义抵押给债权人,后起诉合同无效案例
- 非本村成员购买宅基地签署合同,卖方起诉无效纠纷
- 夫妻离婚后,一方不愿分割共同房产怎么办
- 签约后交付前房屋变“凶宅”,谁该担责?
- 原告王某与被告黎某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成功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