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法院]:上 海 市 第 二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裁判类型]:行政
[审判程序]:二审
[裁判时间]:2000年08月15日
[裁判字号]:(2000)沪二中行赔终字第3号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案情摘要]: 上诉人(原审原告)薛平龙,男,1936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上海嘉定大龙模具厂业主,住本市嘉定区新成路街道迎园路488弄4号402室。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妹妹,女,1935年1月14日出生,
[案例正文]:
上诉人(原审原告)薛平龙,男,1936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上海嘉定大龙模具厂业主,住本市嘉定区新成路街道迎园路488弄4号402室。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妹妹,女,1935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嘉定印刷厂退休,住本市嘉定区新成路街道迎园路488弄4号402室。
以上二上诉人委托代理人薛礼忠(上诉人之子),1960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上海嘉定大龙模具厂工作,住本市嘉定区南苑三村21号402室。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地址本市嘉定区博乐南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金建忠,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区长。
委托代理人张家驷,男,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工作人员。
上诉人薛平龙、周妹妹因行政赔偿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00)嘉行初(赔)字第3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薛平龙、周妹妹及其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薛礼忠,被上诉人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金建忠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张家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上海市嘉定区房屋土地管理局于1999年5月5日对上诉人户作出房屋拆迁裁决。上诉人户在裁决规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绝搬迁,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嘉定区政府)于1999年6月7日作出限期拆迁决定,责令上诉人户在6月16日前搬迁至房屋拆迁裁决规定的安置房。上诉人户在限期拆迁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未搬迁,嘉定区政府于1999年6月18日发出强制拆迁通知书,并于1999年6月24日依法责成区公安分局、区房地局等部门对上诉人户实施强制拆迁。之后,上诉人向嘉定区政府提起行政赔偿。嘉定区政府于1999年12月31日作出不予行政赔偿决定。另查明,上诉人户对房屋拆迁裁决、限期拆迁决定分别提起行政诉讼,经法院审查,均判决维持具体行政行为。原审认为,上诉人请求行政赔偿未提供相应事实证据。遂判决,驳回薛平龙、周妹妹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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