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债权债务案例 >> 查看资料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起诉书

发布日期:2016-10-04    作者:蒋艳超律师
原告:程某某,女,汉族,住四川省xx县xx镇xx路西段xxx号,身份证号码(略),电话: (略)。
被告:阳某某,男,汉族,住四川省xx县xx镇街道中路xx号,身份证号码:(略)。电话:(略)
被告:骆某某,男,汉族,住四川省xx县xx镇xx村x组,身份证号码:(略)。电话(略):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依法判决确认原程某某与被告阳某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2、依法判决被告阳某某协助原告程某某将xx县xx镇街道中路xx、号门市及对应的地下室房屋产权过户到原告程某某名下。
3、依法判决被告骆某某返还原告程某某的剩余购房款121000元整(大写:人民币壹拾贰万壹仟元整)。
4、判决二位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和保全费用.
事实及理由
2014年1月7日,被告骆某某代理原告程某某同被告阳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阳某某位于xx县xx镇街道中路56号门市及对应的地下室。房屋产权证号为:竹权村字第xx号和xxx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为:x国用(九五)字第xxx号。原告于2014年1月2日下午在自己的楼下将现金20000(大写:人民币贰万元)交给被告骆某某作为购房定金(将作为房款的一部分),原告又于同年1月5日上午在xx县农业银行取出现金200000元整(大写:人民币贰拾万元整)交给被告骆某某作为购房款,当天上午原告又在xx县工商银行通过转账方式将50000元整(大写:人民币伍万元整)转给被告骆某某作为购房款。原告又于同年1月26日上午在xx县城将现金10000(大写:人民币壹万元)交给被告骆某某作为购房款。总共交给骆某某人民币共计280000元整。(大写:人民币贰拾捌万元整)。根据合同约定的xx镇街道中路56号门市及对应的地下室房屋总房款为159000元整。因此被告骆某某应当退还给原告程某某剩余房款121000元整(大写:人民币壹拾贰万壹仟元整)。原告多次联系被告骆某某要求过户,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甚至几次更换其手机号码,导致原告无法联系被告。原告又多次联系被告阳某某,被告阳某某每次均予以否认此事。原告已经履行了自己的付款义务,而无法行使自己的房屋所有权和使用权等物权权利。二位被告的上诉行为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为了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规定,原告特向你院提起诉讼,望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xx县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  月  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陈铠楷律师
四川成都
陆腾达律师
重庆江北
洪静律师
上海静安区
王海波律师
安徽合肥
年遇春律师
广东深圳
宋昕律师
广东深圳
谭海波律师
广东东莞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47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