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钱”“还钱”都要谨慎!
发布日期:2016-12-23 作者:王天军律师
傲宇律师事务所
案情:
原被告李某和王某系同村村民,2014年9月李某向法院起诉称,被告王某向自己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且上面书写有于同年5月底还款,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给付欠款。而被告王某则辩称自己实在冤枉,借条是其亲笔书写不错,但是被告已经分5次还给原告30000元,每次都是被告一人到原告家还款,没有其他证人在场,实际上是被告仅欠原告余款20000元,借条本来是一张大纸书写的,下面留有空白,每次还款后,都在下方进行记载,现在原告将还款记录撕去,仅剩下被告写的借条部分,原告明显是想讹诈被告,要求法院根据事实公正处理。
审理与判决: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能够看出借条的下方有被人撕过的痕迹,但被告仅有口头的陈述,并未能举出相应的证据证明其已经还款30000元的主张。原告举出的证据足以证明其主张,遂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偿还借款50000元。
律师分析:
我国法律对民间借贷案件的规定不多,而在我国民间借贷现象普遍存在。法律并没有规定民间借贷必须采取书面的形式,更没有规定借条的书写形式。由于受到文化水平不高以及法律常识缺乏的不利影响,在民间借贷的过程中,有的当事人并不太在意相关的借据、收条的书写,有的债权人甚至连借款人真实姓名都不知道,借款人写一个常用名或小名的情况时有发生。这不单给法院的审判活动造成了不小的麻烦,最重要的是也在一定程度上给自己权利的实现造成了障碍。
根据《证据规则》第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在本案中原告李某举出了被告王某亲笔书写的借条后,已尽到自己的举证责任,而被告王某却未能举出相应的证据证明其还过款的事实,即使王某的陈述是事实,也只能是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所以,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偿还借款50000元。
这个案例就很好的提醒了我们,在民间借贷过程中,除了要考虑双方当事人的信用、经济能力以外,还要做好预防措施,对于日期、签名等重要内容要看仔细,并且注意证据的收集和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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