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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机构侵权责任分析

发布日期:2017-01-03    作者:110网律师
教育机构侵权责任分析
原告王某某,男,15岁,学生。
法定代理人王某某,农民。
法定代理人魏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耿XX,河南省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第七中学,住所地xxxxxx5号。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校长。
委托代理人任某某,该校综治办主任。
被告xxxxxx学校,住所地xxxx路北段xx工业园xx路西首。
负责人路某某,校长。
委托代理人姚某某,该校校长助理。
原告诉称,原告在被告xx第七中学就读的初一年级,后于20149月被分至xxxxxx学校住校就读。同年1016日下午530分许放学后,原告去拿放在教学楼二楼至二楼顶之间的手机,因初三二班班主任的恐吓自二楼顶摔至二楼阳台,造成原告左踝关节骨折及右跟骨骨折。在原告受伤一个多小时内学校未尽到安全保障和监管的责任,后原告母亲去学校将原告送至医院治疗,支付了医疗费四万余元,故诉求被告山东聊城第七中学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等费用暂计50000元并由其承担诉讼费用,庭审中变更诉讼请求数额为141042.35元,包括医疗费43302.85元、护理16864.4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60元、二次手术费14000元、交通费307.10元、营养费1680元、鉴定费3000元、残疾赔偿金5652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两被告辩称,原告去拿手机的地方系xxxxxx学校教学楼二楼楼顶,其摔伤之地为学校明令禁止学生去玩的地方;初三二班班主任李某并未发现楼上有学生,亦不存在恐吓楼上学生的问题,且其当时正在餐厅值班,不知道教学楼二楼外连廊有学生受伤;原告家长到校后,有关教师想办法打开二层北面向外的通道将原告抬下楼,与家长随同救护车去医院救治,次日,原告所在班班主任及年级主任去医院探望原告。学校利用班会、校会、视频等方式长期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包括禁止爬墙、爬楼梯、注意交通安全等,且为避免学生上二楼楼顶发生意外,学校在通往楼顶的二楼楼梯处焊接了铁门并上锁。但原告仍从楼梯外侧靠墙的上方洞口爬上了楼顶。综上,原告实施了学校禁止的危险行为,其摔伤后学校积极采取了救治措施,已尽到安全教育义务,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为证实其诉求,提交了下列证据:
120141117xxx第七中学出具的证明,拟证实原告于20141016日下午放学后去教学楼二楼楼顶,后摔伤在一层层顶平台处,造成骨伤。
2xx市人民医院住院病案及诊断证明,拟证实原告于20141017日起住院治疗12天,被诊断为左踝关节骨折、右跟骨骨折,行左踝关节骨折、右跟骨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
3xx市人民医院住院收费单据及XX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结算单、xx市传染病医院门诊收费单据,拟证实原告在xx市人民医院住院费用为41962.35元,其中新农合报销金额为12097.66元,原告自付金额为29864.69元;受伤当日及次日在xx传染病医院支出了门诊检查费、治疗费534.50元,出院后在该医院支付了门诊治疗费、药费170元。以上原告共计支出了43302.85元。
4、原告及其父母的身份证明,拟证实原告的父母是护理人员,均为农民。
6xx司法鉴定所出具的xx司鉴所(2015)临鉴字第3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拟证实王xx高处坠落致“左踝关节骨折”遗留的后遗症属十级伤残;护理时间拟为伤后4个月,其中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拟为2人,出院后护理人员拟为1人;二次手术期间的护理时间拟为20天,护理人员拟为1人;二次手术费用预计需人民币14000元左右;营养期限拟为8周(营养费用建议30元/日)。
7、交通费单据,拟证实原告为治疗支出了交通费307.10元。
8、鉴定费单据,拟证实原告支付了鉴定费3000元。
9、房屋产权证书,证实原告在xx市区居住,应按城镇居民的收入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
两被告为证实其主张,提交了下列证据:
1xxxxxx学校的办学许可证及组织机构代码证、xx第七中学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拟证实两被告有办学资格,被告xxxxxx学校系民办学校。
2、证人李某(系xx第七中学教师,在xxxxxx学校给初二年级上课,任初三二班班主任)作证证实,其不认识原告,也未看到有学生攀爬楼顶,后原告母亲到校说原告不能走了,其联系其他老师打开通道发现原告,后120将原告送往医院。
3xx第七中学出具的证明,拟证实原告系xx七中初三学生,学籍号xxxxxxxxxxxxxx
4、照片四张,拟证实原告攀爬xxxxxxx学校教学楼二楼至楼顶的楼梯处及摔伤地点情况。
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6无异议,其他证据由法院核实。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134无异议,对证据2有异议,认为证人证言不属实。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某系被告xx第七中学学生,就读期间xx第七中学将其安排在被告xxxxxx校内住校就读。被告xxxxxx学校教学楼二楼北面有外廊,通向外廊的门及二楼西侧楼梯处通往二楼楼顶的门均用铁丝拧绑住不能通行,但二楼西侧楼梯处通往二楼楼顶的门内右侧楼梯扶手与顶部留有空隙。201410161730分许(放学后),原告自二楼西侧楼梯外侧靠墙处攀爬楼梯去拿早晨存放的手机,从空隙处进入楼顶后因无法按原路返回且怕被老师发现从楼顶跳到二楼外廊平台导致受伤。其母接到其电话来校后老师打开门找到原告并拨打了120。原告被送至聊城市人民医院,被诊断为左踝关节骨折、右跟骨骨折,行左踝关节骨折、右跟骨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住院治疗12天出院,医嘱为:注意休息,增加营养,定期换药,继续支具外固定,卧床休息,住院后2周、1月门诊复查,不适随诊……。原告支出住院费用41962.35元,其中新农合报销金额为12097.66元,原告自付29864.69元。原告在xx市传染病医院门诊支付了检查费、治疗费、药费共计704.50元,在xx市人民医院支付了检查费、治疗费共计756元。原告住院期间由其父母护理,出院后由一人护理,护理人员均为农民。201239日坐落于新区办事处xx21xx3132单元2133号房屋登记在原告之父王某某名下。另原告支出了交通费307.10元。
诉讼中,根据原告申请,经本院委托xx司法鉴定所出具了“王某某伤残程度等事项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王某某高处坠落致“左踝关节骨折”遗留的后遗症属十级伤残;护理时间拟为伤后4个月,其中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拟为2人,出院后护理人员拟为1人;二次手术期间的护理时间拟为20天,护理人员拟为1人;二次手术费用预计需人民币14000元左右;营养期限拟为8周(营养费用建议30元/日)。原告支出了鉴定费3000元。
法院认为,原告王某某攀爬至被告xxxxxx学校教学楼二楼楼顶,后跳至二楼外廊平台导致其左踝关节骨折及右跟骨骨折事实清楚。原告已满15周岁,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其年龄、智力应当预见到从楼顶跳下会受伤的后果,故其应对自身受到的损害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是被告xx第七中学的学生,被告xx第七中学应对原告承担教育管理责任,原告被其安排在被告xxxxxx学校寄宿就读,其虽采取了一定的防范措施,但其提供的教学楼楼梯扶手与顶部有空隙说明其教学设施有不安全因素,且未发现原告的行为具有危险性进而予以制止,故法院认为其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视原被告的过错程度,以原告自行承担85%、被告xx第七中学承担15%的责任为宜。
原告受到的经济损失有:一、医疗费57422.85元,包括原告已支付的医疗费43422.85元及后续治疗费14000元。二、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住院治疗共计12天,按每日30元计算,该项费用共计360元。三、护理费根据原告治疗时间、鉴定结论及护理人员的职业计算,共计16864.40元(110.95元/天×12天×2人+110.95元/天×128天×1人)。四、交通费根据原告就医地点、时间、人数以及次数确定,酌定200元为宜。五、残疾赔偿金。经鉴定,原告损伤构成十级伤残,其在事发前已在城区上学一年以上,故根据有关司法解释,残疾赔偿金数额应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为56528元。六、精神抚慰金。原告的伤情已构成伤残,给其生活上、精神上造成了严重影响,故原告关于被告应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应予支持,但根据其所受伤害的程度、当地的生活水平、被告的支付能力等因素以酌定1000元为宜。七、鉴定费3000元。原告诉求的营养费因原告无据证实其存在该项损失,故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告的合法经济损失共计135375.25元,被告xx第七中学应赔偿该经济损失的15%20306.29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xx第七中学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王某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共计20306.29元;
二、驳回原告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结合本案具体谈谈关于教育机构的责任问题:本案是一起因学生校园意外摔伤导致残疾,要求学校赔付医药费的民事纠纷。本案值得探讨的是,学生校园内意外摔伤,学校是否有过错?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此规定表明学校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的意外伤害承担的是过错责任,本案中原告是被告xx第七中学的学生,被告xx第七中学应对原告承担教育管理责任,原告被其安排在被告xxxxxx学校寄宿就读,其虽采取了一定的防范措施,但其提供的教学楼楼梯扶手与顶部有空隙说明其教学设施有不安全因素,且未发现原告的行为具有危险性进而予以制止,因此被告有过错所以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原告已满15周岁,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其年龄、智力应当预见到从楼顶跳下会受伤的后果,故其应对自身受到的损害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本案最终判决原告自行承担85%、被告xx第七中学承担15%的责任为宜。
总之,校园伤害案件原因复杂多变,对于学校和学生家长而言都是难言之痛,如何既能让学生在学校健康成长,又能让学校在进行教学活动时不因噎废食,畏首畏尾地规避一切教学风险,是值得讨论和研究的问题。从学校的角度来说,强化校园安全重在培养防范于未然的意识,学校应该切实做好教育活动中的安全工作,有严格的保护措施,明确的责任分工,合格的教学设施,有效的安全教育,及时告诫,将安全隐患扼杀在摇篮之中,从而达到将校园安全伤害后果降到最低的状态。从社会角度考虑,建立风险分担机制,特别是普及校园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解放学校的能动性,以促进教学活动的有序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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