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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公租房腾退案件

发布日期:2017-02-18    作者:靳双权律师
(为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安全,本文当事人全部使用化名)
  一、基本案情
  梁东芳有梁文道、梁明道两个儿子,梁东芳于2010年1月27日去世。梁东芳是某部门基建修缮处职工,1984年8月28日,某部门分配给梁东芳三间北房,梁东芳夫妇及其子女均在此居住。梁明道、宋淑芬于1990年登记结婚,二人育有一子梁峰楷,梁明道是某部门修缮中心供暖科职工,患有精神障碍,其子梁峰楷事三级智力残疾。1995年10月,梁明道夫妇携子搬离该房屋,借住单位泵房二层的设备间并居住至今。梁文道、毛秀娥夫妇婚后搬出该房屋,并由单位安置在单位的房屋中,后购买了该房屋。2014年,毛秀娥将单位的房屋以10万元出售给其外孙冯涛。1997年,梁东芳召开家庭会议,商定由梁文道夫妇照顾梁东芳,后梁文道夫妇搬回该房屋并照顾梁东芳至其去世。期间,某部门在2006年12月8日与梁东芳签订《公有住房承租合同》,梁东芳承租该房屋(建筑面积52.79平方米、使用面积39.6平方米)房屋。梁东芳去世后,该房屋的租金、水电等相关费用由梁文道夫妇支付,现该房屋院内增建有其他住房,并已出租。上述双方当事人的户籍均登记在该房屋。
  现梁明道、宋淑芬、梁峰楷以户籍在该房屋,且居住、生活困难为由,起诉要求该房屋东侧一间房屋的使用权。
  二、法院判决
  梁文道、毛秀娥在答辩称:梁明道、宋淑芬、梁峰楷没有资格起诉我们,其诉讼没有合法性,涉诉房屋一直都只有梁东芳及我们一家三口居住,梁明道、宋淑芬、梁峰楷只是户口挂在该房屋,一天都没有在这里居住过。根据相关规定,我们是该房屋的居住人,故不同意梁明道、宋淑芬、梁峰楷的诉讼请求。
  三、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作出裁定:驳回梁明道、宋淑芬、梁峰楷的起诉。
  四、律师点评
律师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的原告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本案涉诉的房屋是某部门的直管公房,该部门针对该房屋已与其单位职工梁东芳签订了《公有住房承租合同》,故梁东芳即为该房屋的合法承租人。梁东芳去世后,该部门未就该房屋承租权进行确认,双方当事人虽户籍均在该房屋,但并不表明其具有承租人的身份和地位,且根据当事人自述及法院调查的情况,梁明道、宋淑芬、梁峰楷并非长期在该房屋的居住人员,其不具备主张该房屋房屋居住权的主体资格。现梁明道、宋淑芬、梁峰楷所诉之主张,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无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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