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年同学聚会劝酒导致酒精中毒是否应担全责
发布日期:2017-03-15 作者:蒋艳超律师
2014年6月20日,文某与黄某相聚在毕业一周年大学同学聚会上,两人上学期间关系极好,也知道原来在学校的时候黄某不会喝酒,但时隔一年,两人工作稳定且顺利,文某心里高兴,因而想尽办法劝黄某喝酒,黄某看到同学如此殷勤,觉得不好拒绝。席间,黄某感觉身体不适,遂抽搐倒在地上,众同学急忙送其至医院急救,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黄某血液中酒精含量高达300/100ml,系急性酒精中毒死亡。
【分歧】
一种意见认为,文某明知黄某不会喝酒却恶意劝酒,导致黄某死亡,文某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另一种意见认为,黄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人,其饮酒虽有文某的劝酒,但其行为整体来说是自愿的,也应当预见到喝酒后可能产生的风险,应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而文某只是基于同学情而劝酒,既没有故意也没有过失,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评析】
笔者认为,文某和黄某均应承担一定的责任。理由是:文某明知黄某不会喝酒,也明知过量饮酒会损害人的身体健康,甚至危及生命,却依然对不会喝酒的黄某进行劝酒,造成黄某酒精中毒死亡,应当承担一定民事责任。但是黄某是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具备预见自身行为后果并加以控制的能力,却放任结果发生,因而对自身造成的损害存在一定的过失,应负一定的责任。责任编辑:元春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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