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海上、通海水域保险合同纠纷案
发布日期:2017-04-24 作者:110网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镇江,山东剑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晓林,山东剑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负责人:张志柏,该单位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建平,山东鸿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丛日涛,山东鸿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以下简称人寿保险公司)海上、通海水域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之委托代理人李镇江、被告人寿保险公司之委托代理人孙建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2年5月,原告***通过山东省渔业互保协会荣成市办事处在被告处为其所有的“鲁荣渔2081”号渔船上雇佣的16名船员投保《国寿绿洲团体意外伤害保险a型》,投保单号为:10xxx00716880。保险期自2012年5月1日至2013年4月30日,身故保险金为100000.00元,原告交纳了全部的保费,被告出具了保单、发票。2012年10月20日19:00时许,“鲁荣渔2081”号渔船上的船员席大山(参保的船员)在“鲁荣渔2081”号渔船出海作业时,落水失踪,经青岛海事法院判决宣告席大山死亡,并办理了户口注销手续。原告***与席大山的亲属张焕、席名杨于2012年11月26日达成了赔偿协议,约定原告共计赔偿各项损失340000.00元。协议中同时约定:关于席大山的保险理赔的相关事宜由甲方(***)负责办理,乙方须积极配合,及时提供有关手续和相关材料,所得保险理赔款乙方作为受益人部分自愿放弃归甲方所有。原告现已经支付了全部的赔偿款。因该份保险是由山东省渔业互保协会荣成市办事处分保给被告,所以原告就将全部的保险理赔材料交给了山东省渔业互保协会荣成市办事处,并转交给了被告。直至2014年5月份,山东省渔业互保协会荣成市办事处的工作人员告知原告,被告拒赔,原告要求被告出具书面的拒赔通知书,但被告不提供也不说明拒赔的理由。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保险理赔款100000.00元并负担诉讼费用。
被告答辩称:1、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原告作为诉讼主体不适格。2、原被告签订保险合同时,席大山不在约定的16名被保险人之内,席大山不是本案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
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用以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
2、保险单、保险合同用以证明投保情况。
3、石岛边防派出所证明用以证明事故发生的情况。
4、荣成渔港监督证明用以证明事故发生的情况。
5、青岛海事法院判决用以证明被保险人宣告死亡判决情况。
6、户口注销证明用以证明被保险人户口注销情况。
7、亲属关系证明用以证明被保险人的亲属情况。
8、亲属的户口本、身份证用以证明被保险人的亲属户口情况。
9、出海船舶户口簿船民证用以证明被保险人的船民身份情况。
10、船舶证件用以证明船舶适航情况。
11、赔偿协议书用以证明船东与家属的赔偿情况。
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10没有异议,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1有异议,认为,该证据只能证明原告与席大山家属之间的赔偿情况,并不能证明席大山的家属将该份保险权利转让给原告,并且席大山不是该份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所以该份协议与被告无关。
被告为抗辩原告的主张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
1、团体保险投保单、被保险人清单一份,用以证明被告与投保人之间签订了一份团体保险合同,该合同约定了16名被保险人,16名被保险人与原告提供的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清单相吻合。
2、《国寿绿洲团体意外伤害保险a型》条款一份,用以证明被告履行了告知义务。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1有异议,认为,原告保险清单当中列明的16个被保险人均未登记被保险人的证件类别及代码,这个被保险人的名单是由被告自己拼凑登记的,而且原告同时作为保险人列在该名单当中,但原告没有船民证,说明此登记是不真实的,从清单中可以看出原被告双方签署的是不记名的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因此不存在保险条款当中的第十五条的相应规定约束,因此席大山因失踪被宣告死亡符合这个保险合同的条款,理应得到相应的赔偿,原告通过与席大山的亲属签署协议,该保单的财产权已于席大山死亡之后转让给原告,原告以此要求被告予以理赔,被告应根据双方签署的保险合同进行理赔。对投保单、投保说明书没有异议。
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2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10没有异议,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1中的投保单、投保说明书及证据2,没有
相关法律问题
- 海上保险,保赔合同纠纷 0个回答5
- 保险合同纠纷案 6个回答20
- 保险合同贷款纠纷 0个回答15
- 保险合同抵押贷款纠纷 1个回答10
- 劳务纠纷问题。欠发工资,而且没有保险,也没有合同。也没给开离职证 7个回答0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 从一起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纠纷案谈起
- 海南丰海粮油工业有限公司诉中国人民 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纠纷案
- 海南丰海粮油工业有限公司诉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纠纷案
- 指导案例52号:海南丰海粮油工业有限公司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15年4月1
- 海南丰海粮油工业有限公司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纠纷案
- ***与***海上、通海水域养殖损害责任纠纷案
- ***、***等与***海上、通海水域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
- 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与***海上、通海水域运输联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丈夫私自转钱给第三者,法院认定违背公序良俗,判决全部返还
- 以合同相对性成功抗辩合伙合同违约
- 合同风险防控的六类60个要点
- 合伙关系还是借贷关系?
- 装修未按约定使用金丝楠木 家具厂被判三倍赔偿
- 如何让守约方完胜!
- 消极履约只会增加自身违约成本,成为对方解约的出口!
- 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配偶是否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续签租房时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 雷同投标划不来,赔了保证金又失信誉!
- 婚前安置房的赠予能否撤销?
- 认证机构回复的电子邮件,证明数字证书造假,电子签名、合同造假
- 本律师成功代理一起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案,本诉和反诉均获得胜诉,最大限度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 本律师成功代理一起快递服务合同纠纷案,委托人获得完全胜诉。
- 买了私教课程不想继续上了,能否要求经营者将剩余课程费用全部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