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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一件卖方违约案件

发布日期:2017-05-10    作者:靳双权律师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宗晓诉称:第三人果骏系北京市丰台区西马场路3号院4号楼300号房屋所有权人,被告刘智系果骏之女,刘智委托中介公司代为出租涉案房屋.在中介公司的撮合下,原被告双方达成购房合意,商定房屋总价270万元,2013317日前原告付清首付65万元,过户时原告付清余款。当日,原告支付定金5万元,刘智出具了收条。随后,原告支付中介费5万元,并为筹集购房款出售了自己现居住的房屋。刘智突然通知不继续履行合同,此时原告已将自住房屋出售,在外租房居住,刘智的违约行为给原告生活造成了诸多不便,其至今未向原告退还定金。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双倍返还定金10万元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的利息;2、被告向原告支付中介费5万元;3、被告赔偿因其违约给原告造成的损失15万元;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二、被告辩称
被告刘智辩称:被告只同意退还5万元。双方合同尚未生效,原告无权要求被告赔偿任何费用。
 
三、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刘智出具收条:“今收到宗晓5万元定金,房屋总价270万元,首付65万元,余款在20139月过户付清。收款人:刘智代果骏”。现宗晓主张,其支付定金时北京宝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地公司)业务员解晓与刘智、解晓三人在场,果骏未在场。刘智称支付定金时只有原被告双方在场,并无中介,且收取定金后果骏才得知此事,不同意卖房。
 
四、法院判决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
刘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双倍退还宗晓定金十万元。
 
五、律师靳双权点评
原告与被告之间达成的购房合意及交付定金行为可以认定为双方之间存在定金合同,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在依合同约定享有相应权利的同时,也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约定或法定解除;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本案系定金合同纠纷,刘智收取宗晓购房定金后,又拒绝向宗晓出售该房屋,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所以,原告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缺乏相应的合同和法律依据,故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发票、房屋租赁合同、房租收据、网页信息等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宗晓所主张的损失情况以及与本案存在关联性,故相应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对于购房中介费事宜,原告应当中介公司的经办人员另行解决,该事项与被告无关,故该主张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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