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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无工作前妻起诉变更抚养权 可以吗?

发布日期:2017-09-25    作者:110网律师
抚养教育子女是父母应尽的义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
案情简介:男子无工作前妻起诉变更子女抚养权
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于2008年11月11日共同收养一女江某乙。2010年11月4日,原、被告在璧山县民政局协议离婚时约定,养女江某乙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被告子女生活费300元至养女学业完成,其他费用各一半。现原告以被告无固定工作,在城镇又无固定居所,为了使养女健康成长为由,诉讼来院,请求判令原、被告之养女江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原告抚养费800元,至养女18周岁时止,并承担医疗费、教育费的50%。被告江某甲辩称,我同意变更养女江某乙由原告抚养,但我不同意支付抚养费。因为离婚时我也没有分家产,我现在没有固定工作,也无住房,老家还有七十多岁的母亲在农村。
法院判决:原、被告之养女江某乙变更由原告曾某某负责抚养;被告江某甲每月付给原告曾某某子女生活费400元,江某乙的医疗费、教育费凭正式票据由原、被告双方各负担一半,付至江某乙十八周岁时止。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以离婚时没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为由,不同意支付子女抚养费的意见,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不予采信。由于原告没有提供被告收入情况的有关证据,但原、被告之养女江某乙属于城镇居民户口,本院参照重庆市2013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
律师说法:没工作就可以不支付子女抚养费吗
抚养教育子女是父母应尽的义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
抚养费的给付不以当事人是够有经济能力为依据,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9条规定:“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没有工作可以找工作,并不能成为拒付子女抚养费的理由。“父母”两个字不仅仅是称呼那么简单,更是沉甸甸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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