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公司可以要求员工停薪留职
发布日期:2017-11-24 作者:万林律师
【基本案情】
申请人自2009年7月1日入职被申请人佛山市某建材有限公司担任机修一职至今。每月工资约为6781元,通过银行转账和现金各半的方式发放。工作至今将近八年半。2017年7月22日,被申请人佛山市某建材有限公司未与申请人协商,无故辞退申请人,不让申请人上班,也于2017年9月停买申请人的社保。于2017年10月15日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赔偿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115277元。
【仲裁裁决】
经劳动局调解被告用人单位赔偿原告30000元。
【律师解析】
停薪留职是上世纪80年代初的事物。1983年《劳动人事部、国家经委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中说明只适用于国营企业的固定职工。1997年《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几个问题的复函》中也强调:“关于“停薪留职”问题。根据《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劳人计[1983>61号)和《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补充通知》(劳人计[1984>39号)精神,“停薪留职”的职工是指当时国营企业富余的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不适用上述文件规定。” 停薪留职的程序是:职工应提出书面申请,经企业批准,并签订停薪留职协议书。
由此可见,停薪留职只适用于国营企业的固定职工,且要职工提出书面申请经企业批准。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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