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买房合同在什么情况下才有效?
发布日期:2018-03-08 作者:靳双权律师
案件介绍:
钱某和钱某晨系姐弟关系。钱某欲购买钱某晨取得的经适房,于是和钱某晨商议由自己出资购买钱某晨取得的经适房。双方协商一致后,约定由钱某出资购买钱某晨取得的经适房。
2007年10月12日,钱某晨和北京某房产有限公司签订了《北京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由钱某晨购买诉争房屋,总价款35万元,合同签订之后,钱某支付了购房款,并缴纳了契税2300元、综合地价款5200元和房屋登记费50元。
2010年2月22日,北京市昌平区住建委颁发了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屋的所有权人登记为钱某晨,房屋性质为经市房屋。房屋在2008年12月交付之后,钱某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后在房屋内居住。该房屋原始购房合同和房屋所有权证书及购房票据等原件均由钱某持有。
2015年7月18日,因双方发生矛盾,所以钱某将钱某晨起诉至法院,要求钱某晨依照双方当时的约定办理过户手续。
庭审过程:
本案庭审中,钱某主张其和钱某晨在2007年达成借名买房协议,约定由钱某借用钱某晨的名义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并在2011年10月3日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诉争房屋是钱某和钱某晨商量后达成一致意见,由钱某借用钱某晨名字购买,房产证的名字是钱某晨,但房子全款和装修费都是钱某掏的,共计人民币42万。现在钱某把24万给钱某晨买下诉争房屋的产权,等到房子可以上市的时候在将房子过户到钱某名下,如果到时候不给过户,愿以钱某购房款的十倍价钱赔偿,立此字据为证。
本案庭审中钱某曾提起要求钱某晨给付50万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后其主动放弃了该诉讼请求。
钱某晨认可双方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关系,且认可钱某向其支付补偿款24万,但对协议书的真实性表示否认,申请司法鉴定。
审判结果: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
钱某晨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配合钱某办理诉争房屋过户手续,将诉争房屋过户到钱某的名下。
北京借名买房律师靳双权案件点评:
北京借名买房律师靳双权认为,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双方之间的借名买房合同是否有效。
本案中双方之间所达成的借名买房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同时钱某晨购买诉争房屋的原始购房合同系2008年4月11日前签订,该房屋于2010年2月22日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在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具备了上市条件,因此该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违反国家有关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政策和社会公共利益,因而该合同合法有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钱某已经支付了相应的购房款且支付了协议中双方所达成合意的转让费,钱某晨现应当履行自己的过户义务,钱某已经向法院起诉要求钱某晨履行自己的过户义务,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法院应当支持钱某的诉讼请求,因此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综上,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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