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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款已付,卖方不过户怎么办

发布日期:2018-07-26    作者:靳双权律师
    一、原告诉称
  王浩诉称,其与吕洁于2014年5月4日签订《北京市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王浩向吕洁支付购房款人民币10100万元购买北京市顺义区某房屋一套,约定首付款为人民币3500万元,于合同签订后10日内支付,第二次付款为人民币6000万元,于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支付,约定过户日期为合同签订之日起60日内。合同签订后,王浩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向吕洁支付上述房款,但吕洁于合同签订后满60日至今,以各种理由推脱,迟迟未配合王浩办理涉案房屋的过户手续,有拒绝履行的故意。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吕洁继续履行与王浩签订的《北京市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过户至王浩名下
  二、被告辩称
  吕洁辩称,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已经解除。2014年5月4日,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王浩应当在合同签订后十日内支付相关款项,逾期超过三日的,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王浩逾期付款,双方多次协商,吕洁已经多次明确要解除合同,合同已经解除。吕洁当初系因急需资金才出卖涉案房屋,双方对付款有明确约定,王浩逾期付款会给吕洁造成极大损失,且实际上已经造成损失发生,因此,王浩的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合同应予解除。
  三、审理查明
  2014年5月4日,吕洁、王浩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吕洁向王浩出售涉案房屋。约定的付款方式及期限为:1.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支付首付款人民币3500万元;2.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支付购房款人民币6000万元;3.过户后7日内,支付购房尾款人民币600万元。关于逾期付款的责任,双方在合同中约定:(1)逾期在3日之内,自约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并于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起3日内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2)逾期超过3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七日内按照累计的逾期应付款的20%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并由出卖人退还买受人全部已付款。关于权属移转登记,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当事人双方同意,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60日内,双方共同向房屋权属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
  合同签订后,王浩于2014年5月16日向吕洁支付人民币3500万元,于2014年5月26日向吕洁支付人民币6000万元。
  就合同解除,吕洁表示其有单方的合同解除权,合同已经解除,只要法院确认即可,不再提起反诉。就解除合同的通知问题,吕洁表示已经通知过王浩并协商了很多次,但没有发书面通知,仅是电话等口头沟通。王浩对吕洁的主张不予认可。
  四、法院判决
  被告吕洁继续履行被告双方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并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协助原告王浩将涉案房屋过户至原告王浩名下。
  五、  王浩、吕洁所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合同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承担义务。
  本案中,王浩要求吕洁继续履行合同,吕洁则主张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已经解除。因此,涉案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已经解除是本院审查的重点。
  吕洁主张双方合同已经解除的理由有二:一是因王浩迟延付款,其享有合同约定的解除权,并行使了该解除权;二是因王浩迟延付款,致使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就第一点意见,靳双全律师认为,王浩确有迟延支付首付款的情形,但迟延支付的期限并未超过3日,吕洁并不享有合同约定的解除权;就吕洁的第二点意见,靳双全律师认为,王浩虽有迟延支付首付款的情况,但迟延情节并不严重,之后也按期支付了第二笔购房款,难谓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另外,吕洁也并未就合同解除权的行使问题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因此,吕洁合同已经解除的主张无法得到支持,该合同继续约束当事人双方。
  现王浩请求判决吕洁继续履行合同并要求吕洁将涉案房屋过户至其名下,依据双方合同约定及合同的履行情况,王浩已经履行了双方合同约定的房屋过户前其应承担的相应付款义务,并且合同的继续履行及房屋过户也不存在其他障碍,因此吕洁应当继续履行合同并协助王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房屋买卖是一项重大的经济支出,请您务必在房屋买卖前注意核实房屋的权属状况,买方的购房资质等情况,谨慎订立合同,如遇对方违约,请依靠法律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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