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最新诉讼时效规定
发布日期:2018-11-08 作者:鄢雨律师
一般对于诉讼时效的理解难点有三个,1、诉讼时效的起算;2、诉讼时效的中断;3、诉讼时效的再次起算。
1、诉讼时效的起算
(1)定有履行期限的合同债权请求权,从履行期限届满时起算;
(2)未定有履行期限的请求权,从债的关系成立时起算,如果成立后承诺有履行期限的按有履行期限的请求权对待;
(3)附条件、附期限的请求权,从条件成就或期限到来时起算;
(4)原物返还请求权从租赁关系终止时起算,恢复原状请求权以物被损害时起算;
(5)以不作为义务为标的的债权,从义务人违反义务时起算;
(6)人身损害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发现的伤情,后经检验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以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2、诉讼时效的中断
(1)权利人之请求。
(2)义务人的同意。
(3)提起诉讼或仲裁。
3、诉讼时效的再次起算
这个问题简答地说,就是在诉讼中断或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时效会重新起算,但最长不超过20年。
举个案例:
2012年,张先生向李先生借款5万元,张先生出具借条,写明2017年12月30日还清。那么本案的诉讼时效就是从履行期限届满后即2017年12月31日起,计算三年,就是在2020年12月31日诉讼时效经过,之后如果张先生再起诉,李先生则可以时效经过抗辩。
如果本案张先生在2020年12月30日向李先生催收,并保留了证据,那么本案在不修改借条的情况下,诉讼时效则因为张先生主张了权利而发生中断,并在2020年12月31日重新开始计算三年时效。
那么张先生可以无限制地催收下去吗?答案是否定的,本案的诉讼时效最长的20年,超过了就不能再受到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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