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培训14天"卖身"企业3年 员工毁约败诉
发布日期:2019-01-25 作者:赵双剑律师
2006年4月,王先生向公司申请离职,公司随即向王先生发出了《培训补偿通知书》,同意王先生离职,但王先生必须支付培训赔偿费17362元。王先生在收到通知书后认为支付培训赔偿费不合理拒绝支付。公司即向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2006年10月12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定,裁决王先生赔偿公司培训费用12008元。王先生对此不服,遂诉至法院。
王先生认为,自己在德国培训期间未受到任何的培训,所以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不存在违反协议而需偿还培训费用的问题,因此请求法院确认双方之间不存在偿还培训费用的权利义务关系。
而公司方面则辩称,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书对事实的调查认定是正确的。公司送王先生去德国培训,花费了一定的费用。但培训并不一定是去学校学习,公司派王先生去德国是根据工作需要学习相关技能。现王先生尚未工作满三年即辞职,应按约赔偿培训费用。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同时根据《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五条关于用人单位与其出资培训的劳动者可以事先另行协商约定服务期之规定,双方签订的培训协议也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均应当按约履行。王先生提出其在德国期间未受到任何培训,公司没有按照培训协议的内容对其进行培训的辩解,王先生没有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且不合常理,所以法院对此不予采信。因此法院依法驳回了王先生的诉讼请求,并判决王先生支付培训费12007元。文章摘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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