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期间撤销建奶牛场处罚决定,行政复议仍需继续进行
发布日期:2019-07-05 作者:110网律师
【关键词】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处罚,占用土地,奶牛场
一.引言
审理期间撤销建奶牛场处罚决定,行政复议仍需继续进行。本文通过一司法裁判案例对此加以说明。资料来源于“孟某某与xx市人民政府一审行政判决书(2018)X01行初249号”。
二.基本案情
(一)2017年11月28日,xx市国土资源局对孟某某作出X国土罚决字〔2017〕023-1号《xx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孟某某在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土地建奶牛场为由,决定对其进行处罚。
(二)孟某某不服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向xx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17年12月15日,被告xx市人民政府决定受理原告孟某某提起的请求撤销xx市国土资源局所作X国土罚决字〔2017〕023-1号《xx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政复议申请。
(三)2017年12月19日,xx市国土资源局作出X国土资撤〔2017〕002号《xx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撤销决定书》,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撤销其所作出的X国土罚决字〔2017〕023-1号《xx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四)2018年3月6日,被告xx市人民政府针对申请人孟某某作出X政(复终通)字〔2017〕59号《xx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内容如下:行政复议期间,经审理发现,被申请人2017年11月28日作出X国土罚决字〔2017〕02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于2017年10月24日作出X国土资撤〔2017〕1号行政处罚撤销决定书,2017年12月22日作出X国土罚决字〔2017〕023-2号行政处罚决定,对原处罚决定进行了变更。终止行政复议。原告孟某某不服被告所作终止行政复议通知,诉至法院。
三.裁判结果
在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改变具体行政行为,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本案中,被告xx市人民政府以被申请人对原处罚决定进行了变更为由终止行政复议,没有法律依据。被告xx市人民政府在不具备行政复议终止条件的情况下作出被诉《终止行政复议通知书》,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2019年4月21日法院判决,撤销被告xx市人民政府作出的X政(复终通)字〔2017〕59号《xx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
四.讨论
(一)原告诉求:被告于2018年3月6日作出的X政(复终通)字〔2017〕59号《xx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严重违法,对此不服提起诉讼。根据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被告作出的被诉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依据,依法应予撤销。
(二)答辩意见:答辩人所作X政(复终通)字〔2017〕59号《xx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当予以维持。023-1和023-2两个行政处罚决定是同一个处罚程序中的两个文书,该两个行政处罚决定对原告的处罚内容没有发生变化,023-1号行政处罚决定并未对原告产生任何影响,且答辩人对023-2号处罚决定进行了审理并作出了复议决定。综上,请求依法驳回原告起诉。
【参考资料】1.征收拆迁:拆除养殖场的处罚权应归环保部门而并不属于街道办事处。2.行政诉讼:对房屋所有权人存异议,所颁发的认证书属认定事实不清。3.征收拆迁:以发挥正面导向和引导依法行政的原则认定被拆迁人损失。4.行政诉讼:身份证遭冒用注册公司,公司设立登记的行为被判决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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