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获得贷款后出借他人,借贷关系能否成立
发布日期:2019-08-08 作者:李丹律师
2014年1月中旬,王某以公司资金周转出现问题,急需资金为由,多次向姜某提出借款。姜某最后同意以其名下房产作抵押,向奉化招商银行贷款,再把贷款借给王某。双方约定利息按银行贷款利息计算,由王某按月支付给姜某,借款期限与银行贷款期限相同。2014年1月28日,姜某以其名下的位于溪口镇中兴东路550号的房产作抵押,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奉化支行贷款3200000元,贷款期限为一年,利率7.5%,并委托该行将该笔贷款转入王某在建行奉化支行开设的账号33×××38的账户内。2015年1月,姜某接到贷款银行通知,说姜某的银行卡余额不足,导致贷款利息没有扣足,此时姜某才知道王某没有去支付利息,遂催促王某支付利息,归还本金,但王某却再三推诿。之后,王某一直未如约支付借款利息,更未如期还款,故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借贷关系不能成立
2014年1月28日,姜某以其个人名下的位于奉化市溪口镇中兴东路550号的房产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奉化支行抵押贷款3200000元,并签订个人贷款借款合同一份。同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奉化支行将该笔贷款转入姜某在该行开立账号为62×××09的账户内,又根据姜某的委托 将该笔转入王某在中国建设银行奉化市支行开立的账号为33×××38的账户内。同日,王某普瑞公司将3200000元转账给案外人宁波翰诺贸易有限公司(证人张某系该公司股东,2015年2月27日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案外人宁波翰诺贸易有限公司又将该款转账给证人张某。2014年2月至12月,证人张某每月向姜某开立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奉化支行的62×××09账户内汇款21000元。姜某、王某普瑞公司、案外人宁波翰诺贸易有限公司及证人张某均未对互相之间的转账行为提供相应的借款借据。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本案的借款关系
首先,姜某提供的个人贷款借款借据作为款项交付凭证,只能证明向王某普瑞公司实际交付了3200000元款项的事实,但无法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王某普瑞公司提供了购销合同对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进行抗辩,尽管姜某对该合同内容的真实性有异议,但对该合同的形式真实性无异议,且姜某在向银行贷款过程中确实基于购销合同将3200000元委托支付给王某普瑞公司。故姜某应就双方存在借贷关系进一步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其次,本案中,姜某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原、王某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因此无法证明双方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
【如果侵犯著作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隐匿财产虚假诉讼受制裁
- 夫妻担保,担保期限已过的情况下,如何让担保人承担责任
- 将露脸、说话视频冒充人脸识别,再冒充电子签名,谎言越撒越糟糕
- 先谎称数字证书签名,后谎称点击确认,“套路”借款人,漏洞百出
- 债转通知、账单明细属“三无产品”,执行活动毫无根据,明显违法
- 贷款、中介、担保机构冒用借款人的名义签约,电子签名、合同造假
- 执行通知与执行员的说法互相矛盾,追加执行借款人的行为缺乏依据
- 乙方代甲方签约?这家现金贷中介伪造借款人签名,伪造得理直气壮
- 网贷平台非法集资、非法放贷、“套路贷”,借款人能被强制执行吗
- 凡是借款,必有利息?偏见?当休矣!贷款可以发放,利息未必能收
- 买车买来一身债,假合同,假电子签名,假代偿,购车贷套路有多深
- 想要借款人的房屋?名为房屋买卖,实为民间借贷,诉讼请求被驳回
- 【成功案例】仅有欠条和收条无转账凭证,法院不予以支持
- 制造银行流水,虚构汇票,伪造签名,“套路贷”虚假诉讼恶劣至极
- 非法集资+非法放贷+“套路贷”,对借款人的追偿之诉应被全部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