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举报红人”改判无罪获释 提起552万国家赔偿
发布日期:2019-08-13 文章来源:互联网
据新京报此前报道,李志敏通过网络自媒体举报当地官员违法违纪线索,新华社等多家媒体报道后,多名官员被查,其因此在河北“出名”,被称为“举报红人”。后滦县检方(2018年9月改为滦州市)提起公诉,李志敏被控敲诈、重婚。该案于7月8日重审宣判,法院改判其无罪,返还被扣押财产。获释前,他已被羁押四年三个月。
13日,李志敏告诉新京报记者,他已于昨日在家人陪同下,以“重审无罪赔偿”为由,正式向赔偿义务机关河北省滦州市人民法院,提起552万元的国家赔偿申请。赔偿请求包括,赔偿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1471016.64 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万元;赔偿维权成本律师费、交通费、家属误工费50万元;赔偿后续治疗费30万元;赔偿扣押和查封导致相关财物灭失的损失5万元;赔偿保险投保人(李志敏)终止合同导致损失20万元;赔偿请求人长期羁押,借款人失踪,导致损失100万元;向赔偿请求人公开赔礼道歉。
李志敏在国家赔偿申请书中写道,他被羁押的1552天里,24小时被关押在封闭监室内,吃饭、睡觉、上厕所均在一个空间,长明灯和摄像机24小时不间断开着,给赔偿请求人的身心造成极大伤害,“原滦县法院错误判处赔偿请求人十一年九个月的长刑,使赔偿请求人丧失生活的信心,甚至欲撞墙自杀。错误羁押导致原本身强力壮的赔偿请求人患上糖尿病、脑梗死、高血压等等疾病,需要住院治疗。 ”
李志敏认为,赔偿义务机关应按国家公布日赔偿金标准的三倍,支付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和后续治疗费用,向赔偿请求人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抚慰金。此外自己被羁押后,公安机关非法抄家、扣押的财物电脑、相机、手机等现已损坏,因保险投保人(赔偿请求人)终止合同导致损失,该等费用应由赔偿义务机关承担。
并补充道,2014年8月1日,做石材生意的朋友王秋,因原工地未付款,周转困难,现工地急需石材,李志敏借出100万元。自己被羁押后,与对方失去联系,等无罪释放出来后,找不到王秋,现已超过诉讼时效,致借款要不回来,该费用应由赔偿义务机关承担。
8月13日,滦州市法院立案庭一名工作人员告诉新京报记者,目前已接受李志敏的申请材料,将在7日内作出立案回执,后续赔偿将会按照国家赔偿法进行。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湖北老河口法院集中宣判电信网络犯罪案件
- 私自侵吞账外资金400万元 一公司财务人员获刑
- 为修复公司信用伪造自动履行证明书
- 假“茅”当真“茅”,难道是酒在壮胆?
- 上海普通盗窃罪立案起点,是1千,还是2千?
- 魏xx合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 王XX、徐XX、闫XX等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标罪犯罪应该如何辩护及如何利用知识产权刑事合规不起诉
-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高利转贷案,以高利转贷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
- 点燃杂树引发森林火灾 男子获刑三年六个月并赔偿
- “千年鸟道”遭遇“鸟盗”
- 无视人身安全保护令持续施暴
- 把自身的过敏体质开发成“生财之道”
- 巨额行贿犯罪典型案例
- 【亲办成功案例】一审十年,二审改判认定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