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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人员明知中药材不符规定,仍购进并销售给患者

发布日期:2019-11-05    作者:110网律师
【摘要】xx医院出纳兼药品采购的被告人黄某,从何某某的x中药行为xx医院购进三七粉3千克,对前来看病的患者进行销售,后经x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此三七粉为假药。201999日法院判决:被告人何某某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2000元;被告人黄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
        【关键词】刑事诉讼,医院,药品采购,销售假药罪,不符合规定
一.引言
        医院人员明知药品不符规定,仍予以购进并销售触犯刑法,本文通过一司法裁判案例对此加以说明。资料来源于“何某某,黄某生产、销售假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19X1021刑初133号”。
二.基本案情
        (一)1987年左右,被告人何某某到x市做中药材生意,2004年何某某在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x分局注册成立xxx药行,何某某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资质情况下,从事中药材采购和销售。2009年何某某从xx市中药材市场购进50公斤三七加工成三七粉,在x药材市场对外出售。
        (二)20121222日,时任xx医院出纳兼药品采购的被告人黄某,在未审核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检验合格证等相关资质的情况下,从何某某的x中药行为xx医院购进部分中药材,其中以1920元购进三七粉3千克,黄某将购买的该批三七粉等药品入库放在医院药房,对前来看病的患者进行销售,从201338日至20165月,x医院以每克1.568元的价格先后16次向十名患者销售出该批三七粉共计1980克。
        (三)2016819日经患者举报,x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随即对x医院销售剩余的450克三七粉进行抽样并送x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测,经检测显示该三七粉有效成分不符合规定。2018130日,经x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此三七粉为假药。
三.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何某某、黄某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被告人何某某购进药品时,在未严格遵守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的情况下,仍予以进购,为了销售购进的药品,自行加工炮制药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被告人黄某作为xx医院药品采购人员,在药品采购过程中,未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在未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情况下,明知所购进的药品不符合规定要求,仍予以购进并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
        (二)201999日法院判决:被告人何某某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2000元;被告人黄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
四.讨论
        (一)公诉机关认为:公诉机关x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某某,原xx中药行经营人。被告人黄某,原xx医院出纳兼药品采购。x县人民检察院以洛检公诉刑诉[2019]1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某犯生产、销售假药罪、被告人黄某犯销售假药罪,于20198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二)被告人辩称:在侦查阶段,被告人何某某、黄某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对于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某某、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三)鉴定意见:x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认定xx医院涉案药品“三七粉”为假药。
        (四)法院观点:对被告人何某某、黄某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某某犯生产、销售假药罪、被告人黄某犯销售假药罪的事实及罪名和相关量刑情节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何某某在侦查阶段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故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黄某作为医疗机构工作人员销售假药,本应酌情从重处罚,但考虑到其在侦查阶段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故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参考资料】1.医疗风险:高危麻醉药维库溴铵被误认为是化痰药氨溴索,造成患儿输注中死亡,药剂师构成医疗事故罪。2.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 导致34名妇女中5(含二孕妇)感染艾滋病构成医疗事故罪。3.非法行医罪:无医生执业资格,在美容会所开展医学美容,致人死亡。4.医疗事故罪:中医专业医生行外科手术,对畸形变异肾脏缺乏认识,误将马蹄肾全部切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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