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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建立国有保险公司监事会制度(2)
www.110.com 2010-07-15 09:38

(三)这是促进国有保险公司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切实加强内部经营管理、努力提高经济效益以及加强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是发展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是国有保险公司的改革方向所在。监事会代表国家对国有保险公司的资产质量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经常性的财务监督,必将促使国有保险公司从财务收支活动、业务经营管理、内控制度建设等方面入手,狠抓薄弱环节,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不断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切实加强内部经营管理,重视防范和化解保险风险,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同时,监事会还将根据《条例》对国有保险公司的董事、经理等主要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并对其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提出奖惩、任免建议,这是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领导干部监督机制的重要措施,必将有助于加强对国有保险公司领导班子和党员领导干部尤其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也必将有助于培养和造就一批政治过硬、业务优良、纪律严明、作风清正、高素质的保险干部职工队伍。

二、国有保险公司监事会的性质、根本任务和工作职责等

(一)监事会的性质和根本任务。《条例》明确规定,国有保险公司监事会由国务院派出,对国务院负责,代表国家对国有保险公司的资产质量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我国政府既是社会经济活动的管理者,又是国有资产所有者的代表,在行使社会经济活动管理者职能的同时,还必须强化作为国有资产所有者的监督职能。国务院代表国家统一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监事会对国务院负责,从性质上来说是国务院的派出机构,从组织和制度上集中体现了国家作为国有保险资产所有者的权益,进一步强化了国家对国有保险资产的监督职能,这也就相应确立了国有保险公司监事会的法律地位,使监事会开展工作能够具有法律依据和很高的权威性。监事会的根本任务就是代表国家对国有保险公司的资产质量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具体地讲,就是以财务监督为核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对国有保险公司的财务活动及董事、经理等主要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

(二)监事会的主要工作职责。按照《条例》规定,监事会履行的职责主要有五项:一是检查国有保险公司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保险、经济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二是检查国有保险公司的财务,查问其财务会计资料及与其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验证其财务报告、资金营运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三是核查国有保险公司的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金营运等情况;四是检查国有保险公司的董事、经理等主要负责人的经营行为,并可根据国有保险公司年初确定的经营目标、保险监管机构对国有保险公司的考核评价办法等对主要负责人的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提出奖惩、任免建议。五是可通过提出专项检查任务等方式指导国有保险公司的内部审计、稽核、监察等内部监督部门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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