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保险法 > 保险法论文 >
论建立国有保险公司监事会制度(3)
www.110.com 2010-07-15 09:38

(三)监事会的检查方式。依据《条例》,监事会一般每年对国有保险公司定期检查两次,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地对国有保险公司进行专项检查。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的方式主要可概括为“听”、“看”、“查”、“询”四个字。“听”,即听取国有保险公司主要负责人有关财务、资金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的汇报,在国有保险公司召开有关监督检查事项的会议;“看”,即查阅国有保险公司的财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查”,即核查国有保险公司的财务、资金状况,向职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必要时要求国有保险公司主要负责人作出说明;“询”,即向财政、工商、税务、审计、保险监管等有关部门征询、调查、了解国有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

(四)监事会的检查报告。《条例》规定,监事会每次对国有保险公司进行检查后,应及时作出检查报告。检查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国有保险公司的财务、资金分析以及经营管理评价;国有保险公司主要负责人的经营管理业绩评价以及奖惩、任免建议;国有保险公司存在问题的处理建议;国务院要求报告或者监事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检查报告经监事会成员审核,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由监事会主席签署,经监事会管理机构报国务院。监事会根据对国有保险公司进行监督检查的情况,可以建议国务院责成审计署和财政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各自的职权,依法对国有保险公司进行审计或者检查。

(五)监事会人员的组成。《条例》规定,监事会由主席一人、监事若干人组成。监事会主席人选按照规定程序确定,由国务院任命;监事会主席由副部级国国家工作人员担任,为专职,年龄一般在60周岁以下。监事分为专职监事与兼职监事,从有关部门和单位选任的监事,为专职,是由监事会管理机构任命的司(局)、处级国家工作人员担任,年龄一般在55周岁以下;监事会中财政部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派出代表担任的监事,监事会管理机构聘请的经过资格认证的专业会计公司的专家和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代表担任的监事,为兼职。监事会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监事会成员每届任期3年,其中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派出监事不得在同一国有金融机构监事会连任。同时,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派出监事、专家监事实行回避原则,不得在其曾经工作过的或者其近亲属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国有保险公司的监事会中任职。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