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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建立国有保险公司监事会制度(4)
www.110.com 2010-07-15 09:38

三、国有保险公司应该正确处理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积极支持和配合监事会的监督检查工作

(一)要正确处理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条例》第5条规定,监事会与国有保险公司的关系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监事会不参与、不干预国有保险公司的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首先,要充分认识到,虽然监事会和国有保险公司的分工不同,但根本目标是一致的。监事会代表国家实施以财务为核心的监督检查,国有保险公司按国家关于保险改革与发展的政策措施、法律法规从事保险业务活动,最终都是为了积极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保险公司经济效益,支持和服务于国民经济发展、努力实现国有金融资产的保值增值。其次,要充分利用监事会的工作促进自身的管理和发展。监事会在维护国有保险资产所有者的权益的过程中,以财务监督为核心,对国有保险公司的职务活动及董事、经理等主要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指导国有保险公司内部监督部门的工作,本身就是对国有保险公司的服务、支持和帮助,国有保险公司应该充分利用监事会的工作,努力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切实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不断促进自身稳健安全发展。

(二)认真履行职责,积极支持和配合监事会开展工作

依据《条例》,国有保险公司要履行如下职责:一是积极支持和配合监事会每年对国有保险公司的两次定期检查和监事会根据实际需要开展的不定期的专项检查。二是当监事会主席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列席或者委派监事会其他成员列席国有保险公司董事会议和其他有关会议的要求时,要提供相应的会议材料和服务。三是要认真接受监事会对内部审计、稽核、监察等内部监督部门的工作指导,同时应要求内部监督部门积极协助监事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四是应当定期、如实地向监事会报送财务报告、资金营运报告,并及时报告重大业务经营活动情况,不得拒绝、隐匿、伪报。五是不得为监事会成员提供任何馈赠,不得为监事会成员安排、组织各类宴请、娱乐、旅游、出访等活动或者为其上述活动支付费用,不得为监事会成员本人及其亲友等谋取私利提供便利;尤其要严格执行有关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派出监事、专家监事不得接受国有保险公司的任何报酬或者福利待遇,不得在国有保险公司报销任何费用的规定。六是要自觉防止一切妨碍监事会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现象。《条例》明确规定,国有保险公司如有拒绝、阻碍监事会依法履行职责,拒绝、无故拖延向监事会提供财务状况向监事会提供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等有关资料和隐匿、伪报有关资料的行为以及有阻碍监事会监督检查的其他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被依法给予纪律处分,直到撤销职务;构成犯罪的,还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是要认真监督监事会成员的各项工作。国有保险公司如发现监事会成员有违反《条例》第21条和第22条所列行为时,有权向监事会管理机构即中央金融工委(国有金融机构监事会工作办公室)报告,也可以直接向国务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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