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境内或者境外公证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
9.国家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第二十三条 纳税申报审核
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委托代征人报送的纳税申报表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委托代征税款报告表后,应当进行如下审核:
(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人应纳税或者应缴的税种、税目、税率、税款所属时期;
(二)逻辑审核应纳税额的计算;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凭证、销项凭证以及附件和汇总清单的完整性、合法性,对符合规定的进项凭证,加盖“税款已抵扣”戳记,对不符合规定的进项凭证,加盖“不予抵扣”戳记;
(四)对申报有减免税的纳税人,审核其享受的减免税的税种、税目、减免期限及减免情况。
第二十四条 申报资料管理
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应于征税期后将纳税申报表和其他纳税资料的有关内容,登记征收底册(或输入电脑),并对纳税申报表、会计报表和其他纳税资料,按照征管资料档案管理的规定整理归档。
第五章 税款征收
第二十五条 确定征收方式
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应当根据纳税人的生产经营、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等具体情况,按以下规定确定税款征收方式:
(一)自核自缴。对生产经营规模较大,财务制度健全,会计核算准确,一贯遵章纳税的国有、集体企业,以及联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等,经县以上国家税务局批准,可采取自核自缴税款方式,即由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自行核算税款,自行填写缴款书,自行到开户银行缴纳税款,并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
(二)查帐征收。对生产经营正常,财务制度基本健全,帐册、凭证完整,会计核算较准确的固定业户,可采取查帐征收方式。由纳税人根据税法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款,填制纳税申报表,连同会计报表等纳税资料,按规定的申报期限一并报送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由税务人员负责审核后,填开缴款书,并监督纳税人按规定的期限缴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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