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营业执照;
2.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3.银行帐号证明;
4.法定代表人或者业主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
5.总机构所在地国家税务机关证明;
6.国家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二)受理。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的书面申请及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后,应当立即进行初审。对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纳税人,发给《税务登记表》一式三份,对企业跨县(市)设立的非独立经济核算的分支机构、实行承包、承租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发给《注册税务登记表》一式三份。
(三)审核。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填报的税务登记表或者注册税务登记表以及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应当逐项进行审核,并在十日内审核完毕,对情况属实的,在税务登记表或者注册税务登记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后报县以上国家税务局审批。
1. 书面审核。审核纳税人开业登记手续是否完备,税务登记表或者注册税务登记表内容填写是否全面、规范、真实,章戳是否齐全等。
2.实地审核。深入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对照税务登记表的有关内容,逐项进行审查核对。重点核实纳税人的经济性质或者经济类型、核算方式、生产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资本)、生产经营期限、从业人数、开户银行及帐号、总分支机构等。在审核中,如情况不明,还应当进一步到有关部门查明情况,并做好调查笔录。
(四)审批。县以上国家税务局对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报送的税务登记表或者注册税务登记表,应当有重点的进行复核,并在十日内审批完毕。对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并制作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或者注册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
(五)发放。县以上国家税务局制作税务登记证件完毕后,将税务登记表或者注册税务登记表一份留存,另外两份随同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或者注册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在五日内交主管国家税务机关。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应当在五日内将一份税务登记表或者注册税务登记表和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或者注册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发给纳税人,并将一份税务登记表或者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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