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年检。市、县国家税务局应当根据省国家税务局的部署,每年组织一次对已认定的一般纳税人进行检查,符合规定的,保留其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在《税务登记证》副本验证记录栏加贴“一般纳税人年检一九××年”字样贴花。
1.经审查有下列情况或问题之一的,暂保留其一般纳税人资格,但酌情在六个月内停止其抵扣进项税额,同时停止向其供应专用发票,并责令其限期整改:
(1)年销售额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一般纳税人和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经营者,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纳税资料;
(2)未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领购、开具和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
(3)拖欠税款严重,不积极采取措施缴纳税款,国家税务机关屡催无效。
2.经审查有下列情况或问题之一,对年销售额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企业以及年销售额达到规定标准的个体经营者,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仍按小规模纳税人的规定办理;对年销售额达到规定标准的企业,停止其抵扣进项税额,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取消其专用发票使用权,并收缴结存的专用发票。
(1)有虚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犯罪行为;
(2)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违法犯罪行为;
(3)年销售额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一般纳税人和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经营者,超过规定期限仍然不能健全会计核算,或者不能向国家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纳税资料;
(4)年销售额达到规定标准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向国家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纳税资料;
(5)无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第三章 帐簿、凭证管理
第十三条 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应当督促有建帐能力的纳税人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十五日内,建立起总帐、明细帐、日记帐以及其他辅助性帐簿;督促无建帐能力的个体工商户聘请注册会计师或者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帐和办理帐务;对聘请有关财会人员代帐有困难的,督促其报请县以上国家税务局批准,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等。督促扣缴义务人在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十日内,按所代扣、代收税种建立扣缴税款帐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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