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纳税人因变动经营地点、住所而涉及改变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的,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应当督促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工商登记前或者在经营地点、住所变动之前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迁达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应当监督其自迁达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或者在迁达地成为法定纳税人之日起十五日内重新办理税务登记。其程序和手续比照开业税务登记办理。
3.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应当督促其自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二)受理。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书面申请报告和有关资料后,应当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发给《注销税务登记表》一式三份。
(三)审核清理。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填报的《注销税务登记表》进行审核,并组织专门人员对纳税人应当缴纳的税款、滞纳金、罚款进行清缴,缴销其未使用的发票、发票购领簿、发票专用章以及税收缴款书和国家税务机关发给的其他证件,写出清理报告,然后在注销税务登记表上签署意见后报县以上国家税务局审批。
(四)审批。县以上国家税务局接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报送的注销税务登记表和清理报告后,应当在十日内审批完毕,并对符合规定要求的,准予注销,将一份注销税务登记表留存,其余二份在五日内交主管国家税务机关。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在五日内将其中一份注销税务登记表退给纳税人,另一份注销税务登记表归入征管资料档案,核销相应征管户。
第八条 特定经营行为的税务登记
(一)申报。对举办各类订货会、展销会等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经营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应当监督其在开幕前十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二)受理。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接到举办单位或个人税务登记申请报告和有关资料后,应当进行审核,发给《注册税务登记表》一式两份。
(三)审核。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应当对举办单位或个人填报的税务登记表进行审核,并到实地查看内容是否真实、全面,在五日内审核完毕,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
(四)登记注册。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在办理上述登记后,应进行分类编号并设立专门帐簿,登记入册。并在审核完毕后的五日内将一份登记表发还给纳税人备查,另一份留存,同时建立相应的纳税户底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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