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税务检查人员应事先查阅存档在国家税务机关的被查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表、征收税款底册,了解其税款入库情况;查阅被查人上期的税务检查记录及检查报告,及其处理和纠正情况;查阅被查纳税人的财务会计报表,了解其生产经营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及税款的实际缴纳情况;查阅被纳税人的其他有关资料,了解其生产经营产品品种、经营方式、核算形式及与所属单位之间的经济联系等情况。对查阅的有关纳税资料要加以收集、整理、汇总和分析,从中发现问题和疑点,为检查提供线索。
(三)税务检查人员应当拟定切实可行的检查方案和具体的检查提纲,使检查有计划地进行。
(四)国家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进行税务检查前,一般应当填发《税务稽查通知书》,将检查的时间、起止日期、内容、形式、范围、需要准备的资料、要求等事宜通知被查对象,要求纳税人做好各项准备,积极配合检查,及时提供有关资料。但对于群众举报案件、税务检查机关有根据认为被查纳税人有税收违法行为以及其他预先通知有碍税务检查的,可以不事前通知。
(五)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在进行税收检查前如认为有必要,可以与检察、公安机关联系,取得他们的配合和支持。
第四十四条 税务检查实施
(一)税务检查人员进入被查单位或场所后,应当首先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出示税务检查证件,说明来意,提出检查要求,宣传政策,消除疑虑,以取得理解、支持和配合。同时,认真听取其生产经营、工艺流程、财务管理、经济核算、财务经济指标以及纳税情况的介绍。
(二)税务检查人员根据税收检查的需要,可进行如下检查:
1、检查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人相关的帐簿、记帐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如需要将纳税人以前会计年度的帐簿及有关纳税资料调回税务机关检查时,须经县以上国家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并应当填写《调取帐簿资料通知书》,收到有关帐簿、资料后应当开具《调取帐簿资料清单》,经双方签章后各持一份备查,并在三个月内完整退还;
2、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代征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或代征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
3、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人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税款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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