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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税收征收管理工作规程(27)
www.110.com 2010-07-30 13:24

  3、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申报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国家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国家税务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税款缴纳规定的处罚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国家税务机关除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

  2、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国家税务机关无法追缴其欠缴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国家税务机关除追缴其欠缴的税款外,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数额不满一万元的,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应当追缴其欠缴的税款,并处以欠缴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

  3、受托单位或者个人不缴或者少缴已代征税款,由主管国家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并处(四)偷税的处罚

  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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