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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无形资产应税营业额的稽查(2)
www.110.com 2010-07-30 15:42

  (二)营业税会计处理

  从事转让无形资产的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在企业中,很多类型企业都可以转让无形资产,如工业、商业、施工、旅游、饮食企业等。因此,对于转让无形资产而缴纳营业税的会计处理也就有所不同。各类企业应执行相应的企业会计制度。如工业企业转让无形资产的收入作为“其他业务收入”,有关的支出包括应纳营业税,也就作为“其他业务支出”,而不能列入正常的“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科目中核算。

  1.一般企业,计算应缴营业税时,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其他业务支出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2.金融保险企业,计算应缴营业税时,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其他营业支出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3.外经企业,计算应缴营业税时,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营业成本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4.上述企业在实际缴纳营业税时,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等科目)

  (三)稽查的一般方法

  纳税人转让无形资产,不论是转让所有权,还是转让使用权,其取得的营业收入一般都应通过“其他业务收入”核算,按规定计算应缴纳的营业税通过“其他业务支出”科目核算。对纳税人转让无形资产应纳营业税的稽查,首先应了解纳税人无形资产的使用情况,结合“无形资产”账户核算资料,掌握其无形资产的构成及其转让情况;其次是重点审查“其他业务收入”明细账,核实纳税人无形资产转让收入,并按税法规定计算确定应纳营业税,与“其他业务支出”、“应交税金”等明细账及其纳税申报资料核对,注意是否存在应税收入不入账,或入账收入申报不全,如只申报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的收入,而不申报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取得的收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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