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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业应税营业额的稽查
www.110.com 2010-07-30 15:42

  1.应税营业额的确定。金融业的营业额是指纳税人提供金融劳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就金融业取得收入的行为来看,营业额主要有三种类型,即全额利息收入、差额(或收益额)利息收入和金融服务性收入。

  (1)全额利息收入。以全额利息收入为营业额,是指银行金融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办理贷款业务所取得的利息收入,以利息收入全额为计税依据,不得从中做任何扣除。具体包括自有资金贷款利息收入以及发行债券所筹集资金的贷款利息收入和属贷款性质的利息收入,如委托贷款、融资租赁、典当业等。

  ①对自有资金贷款按利息全额征税。所谓自有资金贷款,是指将自有资本金或吸收的单位、个人的存款贷与他人使用。通过发行债券筹集资金用于贷款所取得的利息收入,也按利息收入全额征税。

  ②对典当业的抵押贷款业务,无论其资金来源如何,均按利息收入全额征税。且典当业取得的利息和典当物品的保管费用都属于利息性质。所以典当业的计税依据为经营者取得的利息和其他各种名目的费用(注:典当业中“死当物品销售”不征收营业税而应征增值税)。

  ③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经营融资租赁业务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的全额减去出租方承租的出租货物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其中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包括由出租方承担的货物购入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等费用。

  (2)差额(或收益额)利息收入。差额(或收益额)利息收入,即利差收入,是指对银行金融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办理转贷业务,以贷款利息收入减去贷款利息支出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如金融企业往来、金融商品转让等。对转贷、金融商品转让等利差(或收益额)征税,其利差限于利息收入减去利息支出;收益额为卖出价减去买入价。经营费用(或成本)不允许从中作任何扣除。

  ①现行税制中将金融企业往来和利息收入,分为存款利息和往来利息收入两种。存款性质的利息收入,不征收营业税;往来利息收入,视为转贷行为。以往来利息收入减去往来利息支出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②金融商品转让。金融商品转让如外汇、有价证券、期货买卖等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3)金融服务性收入。金融服务性收入,按其从事金融服务业务的行为和内容来划分,可分为金融经纪业和其他金融业务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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