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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业应税营业额的稽查(2)
www.110.com 2010-07-30 15:42

  ①金融经纪业的营业额,为提供金融代理业务从受让方所取得的全部收入。

  ②其他金融业务的营业额,为提供金融服务业务从受让方所取得的全部收入。

  上述业务中,金融业务以外汇结算营业额的,应按其收到外汇的当天或当季季末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价折合营业额。纳税人选择何种折合率确定后,一年之内不得变动。

  2.营业税会计处理

  (1)金融业的纳税人,在计算应缴营业税时,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2)金融企业接受其他企业委托发放贷款,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①收到委托贷款利息时,

  借:银行存款(或有关企业存款等科目)

  贷:应付账款——应付委托贷款利息

  ②计算代扣的营业税时,

  借:应付账款——应付委托贷款利息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③代缴营业税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贷:银行存款(或“财政性存款”等科目)

  3.稽查的一般方法。对金融业营业额的稽查中,应注意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1)稽查纳税人申报纳税的情况。具体做法为:将企业纳税申报表与“利息收入”、“金融企业往来收入”、“手续费收入”、“汇兑损益”、“租赁收益”、“证券销售”、“证券发行”等收入类明细账相核对,看纳税申报是否真实,有无少报、瞒报收入,少纳营业税的现象。

  (2)稽查收入账项。具体做法为:将“利息收入”、“金融企业往来收入”、“手续费收入”、“租赁收益”等明细账与有关记账凭证、原始凭证相核对,看纳税人取得金融业务收入是否全额记入了收入类账户,有无分解收入,或者将费用、支出冲减收入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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