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拆迁安置 > 拆迁安置案例 >
刘桂英诉新民市城乡建设管理局、新民市市政工(2)
www.110.com 2010-09-03 16:11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044月,经新民市政府批准,由市政工程处实施北园路改建工程,市政工程处委托拆迁办实施拆迁。200447日,城建局对拆迁地区公布了《拆迁公告》,公告中称拆迁范围:东至站前大街,西至西环街,南至路中心线南7米,北至路中心线北7。拆迁过程中,原告要求按一类地区标准补偿,所拆房屋按商业用房标准进行补偿(原告所动迁房屋在产权登记证上登记为住宅。在20006月领取了营业执照。以家庭经营的形式经营如意餐厅200291日因未验照与192家业户同时被吊销了营业执照,但至拆迁时,一直在经营)。同时,要求一所30平方米的房屋补足到45平方米搬家费按2户补偿,从业人员按8人补偿,若产权调换,则要求有正规房屋产权证明,且在医院附近邻街同等面积的房屋。因被告未能满足原告的要求,双方未能达成协议。2004527日,经市政工程处申请,城建局向拆迁双方下发了《新建拆裁字(2004)37号房屋拆迁裁决书》,裁决要求:1、原告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被告提出安置方案。货币补偿的,原告的房屋补偿款为76160元。过渡期间补偿400(200×2个月)搬家费一户400元,从业人员补偿3200(400×8);产权调换的,则按原告房屋的补偿金和所调换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结清产权调换差价进行产权调换。2、原告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搬出拆迁地,逾期不搬迁,将按规定实施强制搬迁。因为原告收到裁决书后没有向有关部门提出复议和起诉,也没有按裁决书中的要求去履行,2004627日,(距原告收到裁决书已超过15)新民市人民政府针对原告下发了《强制拆迁公告》,公告后的第五天即200472日,被告邀请了公证处、街道办事处、派出所、城管等相关人员到现场,对原告的房屋实施了强制拆迁。并将原告房屋内的物品进行登记、公证后存放在为原告租赁的房屋内。(其后,被告曾两次通知原告取回物品,但原告一直未将物品取回)强迁后的第三天,即200475日原告首次进京上访,并多次去省市等有关部门上访。在上级有关部门的敦促下新民市人民政府对当事人进行了调解,20048 6日达成《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除领取了正常补偿费外,还多补偿原告一万元。但原告领取这些费用后,以被告违法拆迁了不在拆迁范围的房屋为由继续进京及省、市有关部门上访,在没有得到有关部门解决之后,遂于2006522日,向本院起诉,要求赔偿。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