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存续期间
典权的存续期间,分为典权的期限与回赎权的期限两个内容。典权的期限,是阻止出典人回赎典物的期限,简称典期。在此期限内出典人不得行使回赎权。典权的期限不是典权的存续期限,而是阻止出典人行使回赎权的期限,该期限届满出典人才能行使回赎权。回赎权期限是出典人能够行使回赎权的法定期间,一般为2年。约定期限的典权,出典人应在期限届满后的2年内回赎,逾期典权人即取得典物的所有权,回赎权因而消灭。出典人行使回赎权的,则典权消灭。此典权的消灭是回赎权行使之结果,而不是典期届满的结果。但韩国民法典将传贳权的期限规定为传贳权存续期间,与此不同。有当事人约定存续期间的,除当事人有更新的意思表示外,一俟该约定期限届满,传贳权即归于消灭。传贳权和典权,均规定了最长存续期限,而对最短期限则未设限制。但二者的最长期限有区别。韩国传贳权的存续期间,允许更新,只是更新后不得超过10年;而典期,则不可以更新。实践中,传贳权为1至2年的短期利用率较多,而典权则多用于15年以上的长期利用。
4. 所有权取得之期待可能性
典期届满后,如果出典人不行使回赎权,或者出典人转让典物所有权时,典权人享有留买权。即典权人可以同一价格优先购买典物。约定期限的典权期限届满出典人不回赎的,或者未约定期限的典权自典权设定之日起30年出典人不回赎的,典权人即可取得典物的所有权。另外,在典权关系的存续期间,出典人表示让与典物所有权的,典权人通过找价,亦可取得典物的所有权。因此,典权人在典权设定时,不仅意图使用和收益标的不动产,也意图所有权的取得,出典人也承受不偿还典价即面临失去典物所有权的风险。但在传贳权则不同,不存在留买权。传贳权设定人于传贳权存续期间届满后,即使不偿还传贳金,传贳人亦不得直接取得标的不动产的所有权,仅可通过申请拍卖优先受偿传贳金而已。而且传贳权禁止流质约款,因此对传贳权人而言,不存在能够取得不动产所有权的期待可能性。
5. 风险负担
在典权的存续期间内,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致典物全部灭失的,典权与回赎权一并消灭;致部分灭失的,该灭失部分的典权与回赎权消灭。亦即标的不动产灭失的风险,由典权人负担。而在传贳权的存续期间内,标的不动产的全部或一部因不可抗力而灭失时,该灭失部分传贳权消灭,传贳权人对传贳权设定人可以请求传贳金的返还;在部分灭失的情形,传贳权人就其剩余部分不能达成传贳权的目的时,可以对传贳权设定人为传贳权全部消灭的通告,并请求传贳金的返还。亦即因不可抗力致标的不动产灭失的风险,由传贳权设定人来负担。
- 上一篇:德国不动产担保权的演进史:从保全抵押权到流
- 下一篇:再论未经登记抵押行为的法律效果
相关文章
- ·民法复习指导:监护制度
- ·韩国进口食品检验检疫制度概述
- ·论范式民法典中的知识产权制度
- ·试论《民法通则》中的知识产权制度
- ·2009年司法考试民法重点难点—时效制度
- ·从代位权制度看民法的价值
- ·韩国保险公估人制度
- ·动产抵押制度的再思考——兼评我国民法(草案
- ·宪政建设的民法基础:机关法人制度
- ·应当建立相关隐私及其民法保护制度
- ·我国民法典中的人格权制度的构建
- ·宪政建设的民法基础:机关法人制度
- ·韩国民法典修定之比较研究
- ·论德国民法上的不动产物权善意取得制度
- ·论未来我国民法典中物权请求权制度的定位
- ·论未来我国民法典中应如何完善不动产登记制度
- ·预告登记制度在我国民法典中的定位
- ·占有制度与中国民法
- ·民法中的水权制度
- ·德国民法典中动产所有权的善意取得制度
- · 让与担保的价值定位与制度设计
- · 论英国判例法对浮动担保发展的贡
- · 3与4:也说法定节假日加班费
- · 谈一般保证的先诉抗辩权
- · 反担保初探
- · 论留置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