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北京采招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为支持其抗辩主张,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43、沈阳玫瑰园世界最大的信息;44、榆林欲建历史上最大水库的信息;45、郭家沱码头改建滚装船港口的信息;46、金旦花园外围道路招标公告的信息;47、《甘肃省巴家咀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初步设计报告》通过审查的信息;48、柳江30万吨精制糖项目的信息;49、公铁大桥将变六车道的信息;50、沩水大桥破土动工的信息;51、上海氯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公告的信息;52、中国美术馆改建投入6个亿精心打造成美术博物馆的信息;53、深天健关于获得深盐二通道项目委托代建第一中标候选人资格的公告的信息;54、诸暨市城南水厂石英砂采购的信息;55、煤矿安全设备招标公告的信息;56、原告网站的免费信息;57、西宁机场气象雷达更新工程招标公告的信息;58、(2005)京二证字第08939号公证书;59、(2005)京二证字第08940号公证书。
被告以证据材料43-59证明其网站使用的项目信息有合法来源。
原告对被告的证据材料发表如下质证意见:对证据材料43-59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内容有异议。
基于双方当事人的意见,本院对涉案证据材料认证如下:对证据材料1、8-15、21-28、35-59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成立于1999年12月3日,其经营范围是:国内招标与投标服务;国内资金采购;机电产品的国际招标业务;工程管理、投资、商务及其他经济信息咨询;工程及设备安装监理;高新技术项目、实业项目的投资;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经营对销贸易和转口贸易,承办国内高新技术成果及产品展览,相关业务人员培训;互联网信息服务;利用网站发布网络广告。2001年4月12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原告的“中国采购与招标网”网站名称予以公告,公告号为:01020200141200004,该网站对应的域名为:chinabidding.com.cn。
被告成立于2004年3月15日,其经营范围是:因特网信息服务业务(除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医疗器械和BBS以外的内容。)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经许可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未规定许可的,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2004年11月18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被告的“采购招标网”网站名称予以公告,公告号为:010202004111800005,该网站对应的域名为:cnbidding.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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