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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轮海上危险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原告(11)
www.110.com 2010-07-24 14:57

    在《国际危规》第7部分《运输作业的有关规定》中,对各类危险货物的运输从积载、隔离到发生事故时的特殊规定、有关危险货物的消防措施等许多方面都做了十分具体的规定。这些规定都是承运人必须遵守的。

    具体到本案,承运人要遵守《散货规则》关于所在类别货物积载、平仓等作业的规定,还要根据《应急措施》(EMS)中的规定处理发生的危险情况。除此之外,承运人还必须遵守《暂行规定》中关于承运人义务的规定:认真计算船舶稳性,保证船舶在恶劣海况中航行时有良好的稳性;装船前适当取样,用简易方法检验含水率是否符合运输要求,如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货方申请地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重新检验;装货前对货舱内污水井、管系等做好清洁保护工作,以防堵塞或受损,装货后立即进行污水测量及抽水试验,以保证其畅通。

    本案承运人已经知道所承运的货物为海运危险货物,没有采取相应的措施,同样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三、混合过错情况下,托运人和承运人责任的分摊在因危险货物运输而产生的纠纷中,由一方当事人负全责的情况多是由于托运人未尽妥善包装义务造成的,比如,包装破裂导致危险货物泄露,引起船舶及其他货物损失。在承运人指控托运人未尽告知义务的案件中,法院大多认定双方具有混合过错,按照一定比例分担责任。这是因为,托运人完全不履行告知义务或者隐瞒货物真实性质的情况是十分少见的。多数情况下是托运人未能充分、适当的履行自己义务。正如本案中,被告未按照《散货规则》以及《暂行规定》的要求,进行测试并向承运人提供有关货物性质的检验报告,在租船合同中也只是使用了货物的商业名称而不是正式运输名称,其过错是显而易见的;承运人通过托运人在租船合同中对货物的描述,已经知道货物属于海运危险货物,但并未基于货物性质采取特殊防护措施,且在危险发生后,采取了不适当的措施,促使事故的发生,同样有过错。

    在这种存在混合过错的情况下,如何在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分摊责任,是一个十分困难的问题。

    有人认为,托运人妥善包装、正确标识、如实充分提供货物资料是防止将不适运的货物装运上船,从而避免事故发生的前提和关键。因此应该加重托运人在事故中承担责任的份额。也有人认为,海运危险货物的危险与一般意义上的危险不同,具有专业性。承运人作为海上运输的从业者,理应比托运人富有更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从而对危险货物的运输安全承担更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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