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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清远油1607”号船海事强制令案(2)
www.110.com 2010-07-24 14:58

    (二)物资供应公司和航运公司的答辩意见物资供应公司和航运公司认为,李金成违反《船舶租赁合同》的约定在先。物资供应公司根据合同约定收回船舶合法,请求撤销海事法院的民事裁定书以及海事强制令。

    「律师代理词」

    一、申请人律师的代理词

    申请人李金成的委托代理人,广东网际律师事务所禤青、廖树强律师认为:(一)申请人李金成申请海事强制令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以下简称海诉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3项法律条件。1、申请人有具体的海事请求。申请人具体的海事请求是申请海事法院责令物资供应公司和航运公司继续履行船舶租赁合同,不得终止船舶租赁合同,不得收回“粤清远油1607”号船。2、物资供应公司和航运公司存在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行为需要纠正。两被申请人以“根据市委企业改制精神”为由通知申请人限期终止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义务的规定,也违反了双方签订的《船舶租赁合同》第一条“船舶租赁期从2001年9月5日至2003年9月30日,租赁期内不得抽走该船另作他用”的约定。3、情况紧急,不作出海事强制令将造成申请人的损失或使损失扩大。申请人李金成租用“粤清远油1607”号船后,与深圳松岗油库签订了常年的承运合同,每月营运产值约70,000元。如果提前终止《船舶租赁合同》,物资供应公司和航运公司提前收回船舶,申请人李金成不仅将受到严重的营运损失,还将支付违约金给深圳松岗油库。物资供应公司和航运公司指定的收回船舶的最后期限为2002年7月30日,申请人在7月29日申请海事强制令完全符合“情况紧急”的法定条件。

    (二)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交付和收取租金是物资供应公司和航运公司的责任,并非申请人违约。《船舶租赁合同》于2001年8月9日签订后,申请人于8月21日支付了租金6,300元。物资供应公司和航运公司收到租金后只出具自行非法印制的《收款收据》,不愿开具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它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第二十二条又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申请人多次要求物资供应公司和航运公司开具租金发票,并指出开具发票是其法定义务,不开发票会加大申请人的税务负担。物资供应公司和航运公司一直没有开具发票。申请人一直不愿接受非法的《收款收据》,因而出现迟延交付租金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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