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碰撞案与其他类型的案件相比,其证据较为复杂。尤其在船舶碰撞中,肇事船碰撞后逃逸,遇难船陷于紧急危险中,自身难以保全,更难以收集和掌握直接证据,主要靠事后收集证据来指认肇事船,进行起诉。在诉讼中,被诉船一方否认其肇事,法院如何通过审查大量的间接证据来查明事实、分清责任是船舶碰撞案件审理中的一个至关重要的环节。本案的审理可以说明类似问题。
在审判实践中,由于间接证据与证明对象没有直接关系,运用起来不如直接证据方便。但是通过对一定数量的间接证据的审查,可以在经验上认定案件事实。在没有直接证据的情况下,可以依据间接证据定案。间接证据较复杂,运用起来有一定的难度,法院对间接证据的审查应格外慎重,除遵循一般证据规则外,还应注意以下问题:一、是否有足够数量的间接证据形成一个完整严密的证明体系一个间接证据只能证明案件事实的某个环节,只有一定数量的证据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诸环节或方面,并相互联系,才可能组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如果间接证据只能证明一些不能相互结合的事实,仍不能查明某些必须查明的情节,不成体系的证据再多,也不能据以定案。本案中,从船舶碰撞发生的时间、地点、过程、肇事船的某些外部特征、碰撞痕迹及具体部位、结果等细节均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这一系列的证据已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基本上证明了碰撞事故的全貌。
二、各间接证据必须协调一致,均围绕案件的一个主要事实加以证实如果间接证据之间有矛盾,就应继续查证,排除矛盾,查明事实。矛盾没有排除,就不能定案。本案所涉及船舶碰撞事故发生后,一船沉没,另一肇事船逃逸。认定另一船是否为肇事船主要看双方的证据对比。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报告作为传来证据,不是当然地成为法院认定事实和划分责任的唯一依据,法院同样要对其合理性进行分析。因此在确定有原告提交的事故调查报告的情况下,法院要结合其他证据进行综合判断,从而认定法律事实,分清责任。对本案有关证据可分析如下:1、“海发12”轮于11月5日约1600时在汕头港办理了出口联检,空放香港,本案所涉碰撞地点位于“海发12”轮必经航线上,根据“海发12”轮的起航时间及航速推算,到达碰撞地点石碑山的时间与碰撞时间相符。被告称“海发12”轮当晚在汕头港过夜,没有证据证明。
2、“国砂166”轮船员描述的所看到的肇事船名称中有一“发”字,驾驶台三层,空载。可见船舶外型及载货状态与“海发12”轮当时情况基本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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