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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救捞局与香港锯业远东有限公司海上拖航合(7)
www.110.com 2010-07-24 14:58

    如果被拖方没有在“合理时间”内选择目的地,在航运实践中,承拖方可以从约定的可选择的其他目的地中自行选择一个进行解拖,视为承拖方已履行拖航合同。被拖方未在“合理时间”内选择目的地,致使承拖方遭受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在航运实践中,承拖方的损失通常有:因未及时得到通知致使拖轮不得不绕航而产生的时间损失或成本损失、未及时得到通知影响了下一合同的履行而产生的违约金损失、未能及时进港产生的船期损失、承拖方在得到及时通知的情况下可能揽到下一拖带航次的利润损失等。但是,如果承拖方擅自选定目的地解拖,致使被拖方遭受损失的,承拖方应当负赔偿责任。被拖方的损失通常有:将被拖物转运到其选定的目的地的费用损失以及因此产生的其他经济损失。上述法律责任的承担原则,在海商法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第七节《航次租船合同的特别规定》中有类似规定 .综上,被告作为拖航合同的被拖方,如合同约定了几个可供选择的目的地,在合同没有相反约定的情况下,被告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对解拖“OHI5000”浮吊的目的港、具体位置有选择权,但被告行使选择权必须及时。原告作为拖航合同的承拖方,不得擅自选定目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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