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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振华机械技术咨询公司、诉被告香港确悦航(10)
www.110.com 2010-07-24 14:59



  依据上述已认定的证据,本院查明本案事实如下:

  1999年3月,原告振华公司委托招商公司为其办理一个20尺集装箱飞轮自温州运往美国芝加哥的运输。招商公司委托温州公司为原告振华公司办理涉案货物集港、报关、定舱等具体运输事宜。因温州港并无直航美国的航线,因此,涉案货物须先由温州驶经上海港,再有上海港二程船运往美国芝加哥。于是,温州公司为原告振华公司联系由温州驶往上海港的支线船以及由上海港驶往美国芝加哥的干线船的订舱事宜。1999年3月18日,温州公司出具货物进仓单。1999年3月25日,“凌昌河”轮装载上述货物由温州驶往上海港。同日,被告确悦公司签发编号为COSU376020315号清洁记名已装船提单。该提单记载:托运人振华公司,收货人美国联合太平洋公司,船名凌昌河,装货港温州,卸货港长滩,交货地芝加哥,装船日期1999年3月25日,提单号:B/L COSU376020315.1999年3月29日,上述货物被运抵上海港等待转船。但是,由于温州公司所联系的由上海驶往美国的二程船“普河”轮V.0194航次超载,故上述货物未能装上该轮以至在上海滞港。

  原告收到提单后即寄给进口方美国联合太平洋公司。1999年4月12日,美国联合太平洋公司来电说明,即将抵美的班轮中无“凌昌河”轮。原告立即要求招商公司查明情况,得知该货物的实际承运人为被告中集公司。按其安排上述货物应在装上“凌昌河”轮后由温州运到上海港并换乘“普河”号班轮。招商公司称,该货物应在“普河”轮上。但是经美国联合太平洋公司再次确认“普河”轮上也没有该批货物。1999年4月15日,原告振华公司发觉上述货物仍滞留于上海港,遂于4月15日起致函温州公司和招商公司,要求二公司立即安排二程船的运输,或要求二公司必须保证货物于1999年4月30日以前运至目的港,或要求将货物改走空运。1999年4月22日,原告振华公司致函招商公司要求货物必须于1999年5月15日前运抵美国芝加哥客户手中,原告振华公司的上述指示经由温州公司转递致被告确悦公司,经努力,上述货物于1999年4月28日被装载于二程船“民河”轮上。1999年5月12日,上述货物被安全运抵美国。5月26日收货人持正本提单向被告确悦公司在目的港代理提取了货物。

  另查明,原告振华公司分别于1999年4月23日、4月27日、4月29日分三次另行组织一批飞轮,空运至美国芝加哥客户手中。

  基于以上认定事实,针对原、被告争议焦点,本院发表如下判决意见:

  本院认为,本案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延误交付货物纠纷。原、被告在诉讼中均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阐述处理意见,事实上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因此,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处理本案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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