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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振华机械技术咨询公司、诉被告香港确悦航(9)
www.110.com 2010-07-24 14:59



  原告振华公司对被告确悦公司提交的证据没有异议。

  被告中集公司对被告确悦公司提交的证据没有异议。

  被告确悦公司对原告振华公司提交的证据发表意见如下:

  1、对空运费发票2份,认为不能证明运的是什么货,与本案无关,不予以认可。

  2、对电费发票及说明4份,认为与本案无关,不予认可。

  3、对证明原告少收入货款的浙江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认为只能表明原告购买过飞轮,而不能证明就是本案所涉飞轮。

  4、对空运单和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没有异议,但提请合议庭注意,海关放行日期是5月17日。说明空运货是在5月17日以后到的美国,已经达不到合同要求。

  5、对美国联合太平洋公司索赔函及译本,认为与本案无关。

  6、对收货人函件及译本,认为与本案无关。

  7、对损失明细与相关证据,认为:1)陆运发票与本案无关;2)海关放行日期是5月17日,说明收货人是5月17日以后提的货;3)三张陆运费与本案无关;4)空运发票没有起运日期,且由美国联合太平洋公司支付的,与本案无关;5)原告发票与收据,都是原告与美国太平洋公司的另行业务,与本案无关;6)货代公司的发票,与本案无关;7)工人加班费工资表4份,是哪家公司的,即便是涉及本案的,原告为空运而从温州运往上海,加工最多几天,而工资表上面最短12天,最长19天,不在承运赔偿范围内;8)三张收据与本案无关;9)班轮航次表与本案无关;

  8、对美国联合太平洋公司给确悦公司的函,认为与确悦公司无关。

  9、对原告与美国联合太平洋公司的往来传真,认为与确悦公司无关。1998年12月21日,美国联合太平洋公司传真需要5120件飞轮,总共20箱,而涉案货物为12箱、3720件,即使货物按时到达,货物数量也是不足的。

  被告中集公司对原告振华公司提交的证据发表与被告确悦公司一样的意见。

  对原告振华公司提供的其他证据和被告确悦公司提供的证据,已经当事人当庭质证,且当事人对这些证据本身的真实合法性没有异议,本院对原、被告没有异议的证据材料所具有的证据效力予以确认。对有异议的证据材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予以审核认定。关于两被告对原告振华公司上述有异议的证据,本庭认为,作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项下延迟交付货物不具有关联性,不能证明相关事实,故本院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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