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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都运输有限公司(Mondo Carriers Ltd)诉中国土产畜产(4)
www.110.com 2010-07-24 14:59



    1998年5月21日土畜产公司申请证据保全,原审法院作出(1998)广海法保字第16-2号民事裁定书,准许土畜产公司的申请。

    根据Coopers&Lybrand对“帕默斯”轮前三个航次的会计报告,该轮日营运收入为5,863美元。

    1998年6月26日土畜产公司支付“帕默斯”轮货物重量和品质商检费人民币173,620.62元,支付残损检验费人民币60,000元。

    1998年6月22日,土畜产公司向广州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蒙都公司  (1)赔偿因货物表面状况不良而造成的损失9,894,200元人民币及因短货造成的损失1,024,634.27元,及该二项损失从1998年5月21日起的利息,  (2)赔偿货物检验费233,620.27元人民币和为本案支付的律师费40万元人民币。本诉案号为  (1998)  广海法商字第42号。同年6月29日,蒙都公司对土畜产公司提出反诉:(1)土畜产公司不合理停止卸货给蒙都公司造成的损失及费用110,084.87美元及利息。(2)赔偿因其错误申请扣押“帕默斯”轮造成蒙都公司的损失及费用68, 065.23美元及利息。(3)赔偿蒙都公司为本案支付的律师费。(4)撤销并退回蒙都公司提供的担保函。反诉案号为 (1998)广海法商字第46号。

    在一审庭审中,双方当事人表示:同意本诉和反诉的实体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一审审判结果]

    广州海事法院认为:土畜产公司对蒙都公司提起的是涉外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诉讼中双方已明确表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五条“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的规定,本诉的实体争议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蒙都公司对土畜产公司提起的是错误扣船损害赔偿纠纷,属侵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六条“侵权行为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的规定,由于扣船行为发生在中国广州,故反诉的实体争议也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要求:饲料用大豆粕感官性状呈浅黄褐色或淡黄色不规则的碎片状,色泽一致,无发酵、霉变、结块、虫蛀及异味异嗅;不得掺入饮料用大豆粕以外的物质。这一标准是对正常豆粕外观的基本要求。然而,商检报告表明:“帕默斯”轮所载豆粕含有极易肉眼看出的白色、灰褐色及黑色杂质,并含有白色、灰白色球状物质,属于玉米类的物质,是明显存在的异常状况,尤其在 4、7舱中,这些杂质比例更高,有些局部位置甚至比例异常高,7舱还有不正常的一层白色粉末状物质,这些杂质装船前业已存在于货物当中。由此可见,“帕默斯”轮所载豆粕的感观状况和“夹杂物要求”均不符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的基本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承运人或者代其签发提单的人未在提单上批注货物表面状况的,视为货物的表面状况良好。”依此规定,当蒙都公司作为承运人理应在签发提单时对此异常情况进行适当批注,以免除自身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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