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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都运输有限公司(Mondo Carriers Ltd)诉中国土产畜产(5)
www.110.com 2010-07-24 14:59



    事实证明,土畜产公司收到的表面状况严重异常和较高杂质含量的豆粕,已严重地影响了豆粕的蛋白质含量。根据商检报告显示,表面状况严重异常的4、7舱货物,经取样检验最高的蛋白质含量为42.8%,最低蛋白质含量为38.46%,而相对1、2、3、5、6、8号货舱卸下的豆粕蛋白质含量43.61%,差距相当明显。不能否认,豆粕蛋白质的含量反映了豆粕的质量,它将必然影响豆粕的销售价格。根据检验结果,在同一市场条件下,4、7舱豆粕与1、2、3、 5、6、8舱豆粕相比,降低价格销售不可避免。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  “承运人同收货人、提单持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依据提单的规定确定。”清洁提单表示其项下的货物表面状况良好,作为清洁提单的受让人土畜产公司完全有理由认为,承运人接收的货物的表面状况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的感观要求的。依据该清洁提单土畜产公司有权利获得表面状况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中对感观要求的豆粕,作为承运人的蒙都公司也有义务按提单记载的表面状况良好,即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的感观要求的豆粕交给收货人土畜产公司。承运人未能依提单记载的状况交付货物,违反了提单记载“货物表面状况良好”的约定义务,  因此造成收货人土畜产公司的损失,承运人蒙都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每吨人民币1800元,基本反映了当时正常豆粕的市场价格。1、2、3、5、6、8舱单独卸下的豆粕,表面状况基本正常,经商检验的蛋白含量符合内贸合同的要求,按原约定价格每吨人民币1800元销售,符合当时市场情况。由于 4、7舱与其他舱混卸的豆粕重新议价是按质论价的客观要求,以正常货物每吨人民币1800元为市场价格基础,因质次降价并不是商业风险。因此,土畜产公司依据商品检验豆粕的品质,对货物表面状况严重异常的货物重新议价销售,并以前后销售协议作为损失的证据,基本反映了因货物表面状况不良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予以采纳。其中4、7舱(含有异常物品)单独卸货灌包的货物,数量6808吨,每吨降价人民币650元,计损失人民币4,425,200元;4舱与3、5舱,7舱与6、8舱混卸、混合装包的货物,数量18,230吨,每吨降价人民币300元,计损失人民币5,469,000元。二项共损失人民币9, 894,200元。土畜产公司的该项损失及其利息请求,予以支持。利息从土畜产公司约定的应当收取货款的次日,即 1998年8月1日起算。尽管广东商检公司的货物重量证书,显示短少484.337吨。但原审法院向港口所查证据证明收货人实际提取的货物并未短少。法院所取的证据证实了收货人的实际收取货物事实,足于推翻此前的商检证书,故采用法院的取证。因此,驳回土畜产公司关于货物短重损失的诉讼请求。土畜产公司请求的货物商检费人民币233,620.62元,属正常的商检费,不属本案损失范围,该请求不予支持。残损检验费人民币60,000元,因货物表面状况不良直接引起,该损失请求,予以支持。土畜产公司请求律师费损失,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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