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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航城储运有限公司诉深圳市凯成实业有限(3)
www.110.com 2010-07-24 15:00



  三、经济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有两个方面的问题需要处理:一个是无效经济合同造成的财产后果;另一个是无效经济合同的违法后果。

  对无效经济合同所引起的财产纠纷,应当按照返还财产、赔偿损失或追缴财产的方法处理。其中返还财产不是惩罚措施,而是消除无效经济合同造成的财产后果的一种法律手段。追缴财产才是一种惩罚手段,仅适用于故意违反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无效合同。如果双方都是故意的,应追缴双方已经取得或约定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库所有。如果由一方的故意造成的,则故意的一方应将从对方取得的财产返还对方;非故意的一方已经从对方取得或约定取得的财产,应收归国库所有。至于返还财产后的损失赔偿,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所造成的损失;如果双方都有过错,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空车费是储运公司和实业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因实业公司的过错造成的,故储运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对无效经济合同的违法行为需要给予制裁的,可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处以罚款或拘留。本案中,储运公司超越经营范围,非法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其行为已违反我国的现行法律规定,但鉴于其并未从中获取非法利益,情节轻微,故可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

  [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六十一条 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

  第六十六条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

  第一百三十四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赔偿损失;

  (八)支付违约金;

  (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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