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案例 > 海事案例 >
上海航道局第二工程公司与上海凌翼实业公司等
www.110.com 2010-07-24 15:00

  「当事人名称」

  原告:上海航道局第二工程公司

  被告:上海凌翼实业公司

  第三人:上海泛亚船务工程有限公司

  「当事人诉辩主张」

  原告上海航道局第二工程公司诉称,1997年12月被告上海凌翼实业公司将凌桥临海花园吹填工程委托第三人上海泛亚船务工程有限公司承揽,第三人又于1998年4月将工程分包给原告。工程竣工后,被告与第三人之间以及第三人与原告之间均办理了工程决算手续并确认了相应费用。由于被告拖欠第三人工程款,致使第三人拖欠原告工程款。鉴于第三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原告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代位权的有关规定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欠款人民币1031492.80元及该款自1999年4月11日起至2001年9月11日止按每天0.021%计算产生的违约金计人民币191269.71元。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中的违约金部分为利息请求计人民币153687.27元,起止日期为1999年4月11日至2001年10月11日。

  被告未在法定期间向法院递交答辩状。第三人也未向法院递交书面陈述意见。

  涉案证据有两份吹填工程合同(被告与第三人、第三人与原告)、补充合同(第三人与原告)两份工程结算单及决算单(被告与第三人、第三人与原告)。庭审中,原、被告及第三人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法院对此均予以确认。

  「法院查明事实」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7年12月,被告方授权代表杨文龙与第三人授权代表洪善正签订了浦东凌桥临海花园吹填工程合同。根据合同约定:工程内容为吹填、筑防水堤、安装水门及加固新堤三部分;工程费用分为吹填费用、一次性补贴沉降费用及不可预见费补偿,具体支付时间为第三人进场后即付人民币100000元,开工后7天内支付总工程款的15%,随后每满30个工作日支付月工程量的80%,余款正式验收合格后一次结付;工程验收应于吹填结束前3天书面通知对方并进行预验,预验通过之日3个月后进行正式验收。该合同上盖有被告公章和第三人合同专用章。1999年3月10日和同年7月5日,被告方工程主管朱建忠和被告方总经理杨文龙在第三人疏浚工程结(决)算单上签字确认如下内容:工程名称上海凌桥临海花园吹填;施工日期1998年4月29日至1998年6月28日;包干土方293071立方米,实吹填土方317235立方米;挖泥、吹泥费人民币2285953.80元,不可预见费人民币27539元,其他费用人民币468000元,合计总费用人民币2781492.80元。2001年4月10日,被告在第三人出具的决算单上盖章,确认了前述工程已于1998年6月28日完工并经验收合格,除去已付工程款外尚余人民币1031492.80元的内容。同时被告在该决算单上批注:依据原合同,除去已付工程款,余款待该地块开发时一并结算。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