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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拉加耶夫·塞蒂亚诉佩拉兹海运、贸易和工业有
www.110.com 2010-07-24 15:01

                   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海事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2)青海法海商初字第193号


    原告:巴拉加耶夫·塞蒂亚(BALAJAYEV SADIYAR),阿塞拜疆籍,1960年11月14日出生,“佩拉”(PIRA)轮二管轮。

    委托代理人:赵存寿、王云诚,山东海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佩拉兹海运、贸易和工业有限公司(PIRAZIZ DENIZCILIK TURIZM INSAAT SAN. VE DISTIC. A.S.)。住所地:CIHANNUMA MAHALLESI BOSTANCI VELI SOKAK NO:1 D: B C BLOK GUREL APT. BESIKTAS, ISTANBUL, TURKEY。

    委托代理人:徐疆华、郝永玲,上海市海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巴拉加耶夫·塞蒂亚(以下简称原告)为与被告佩拉兹海运、贸易和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船员工资纠纷,在诉前申请本院扣押“佩拉”轮后,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2002年9月28日,被告向本院提出管辖异议申请。2002年10月14日,本院以(2002)青海法海商初字第193-1号民事裁定驳回被告的管辖异议。被告不服该裁定,以《船员服务合同》中约定了纠纷应由船员被雇佣港或船员登记港法院管辖为由,于2002年10月20日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在上诉期内向本院提交了《船员服务合同》复印件作为证据。2002年11月26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2002)鲁民辖终字第137号民事裁定,认为被告虽主张涉案雇佣合同中约定的诉讼管辖条款应适用该合同所约定的法律,但并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该合同及相关法律条文的有效的中文译本,也未提交该约定法律的相关条款及其有效中文译本,致使无法确定该合同的真实性以及合同约定的相关条款的具体内容,以被告举证不充分为由,驳回其上诉。2002年12月12日、13日,本院公开开庭对本案和达夫塔·巴拉姆(DAVUTLAR BAYRAM)、亚茹根·哈斯银(YARLIGAN HUSEYIN)、阿蒂米耶·巴黑姆(AYDEMIR IBRAHIM)、任纳芙·塞利夫(ZEINALOV SALIM)、刚杜克·伯塞特(GONDUK BEHCET)、塞纳瑞·特凡(CINARAL TAYFUN)、巴拉拉诺夫·加蒂夫(BALOGLANOV VAGIF)、库鲁克·哈斯银(CULLUK HUSEYIN)、塞利克·艾利(CELIK ALI)、卡拉克·素里门(KARACA SULEYMAN)、维·特卡特(VURAL TURGUT)、克拉克·米哈梅特(CULLUK MUHAMMET)、达达耶夫·纳蒂尔(DADASHOV NADIR)、怒瑞耶·瓦利(NURIYEV ALI)、意德兹·巴黑姆(YILDIZ IBRAHIM)、基根耶·雅库(DRAGNYEV YURKO)、巴拉怒克·瓦塞利(BALANYUK VASYL)十七名原告分别诉被告的船员工资纠纷案件,进行了合并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赵存寿、王云诚,被告委托代理人徐疆华,北京市拓维炜胜翻译中心指定的翻译人员张今予到庭参加了诉讼。2003年1月14日,本院第二次公开开庭对本案和巴拉拉诺夫·加蒂夫、达达耶夫·纳蒂尔、怒瑞耶·瓦利、基根耶·雅库、巴拉怒克·瓦塞利五名原告分别诉被告的船员工资纠纷案件,进行了合并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赵存寿、王云诚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故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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