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拉加耶夫·塞蒂亚诉佩拉兹海运、贸易和工业有(7)
www.110.com 2010-07-24 15:01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佩拉兹海运、贸易和工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巴拉加耶夫·塞蒂亚支付船员工资5670.00美元及利息(自2002年8月27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美元贷款利率计算);
二、被告佩拉兹海运、贸易和工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巴拉加耶夫·塞蒂亚支付奖励金、带薪假期工资1500.00美元及利息(自2002年9月13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美元贷款利率计算);
三、被告佩拉兹海运、贸易和工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巴拉加耶夫·塞蒂亚支付遣返费人民币33182.40元(该款已由船舶价款中支付);
四、原告的上述债权对“佩拉”轮享有船舶优先权;
五、被告佩拉兹海运、贸易和工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巴拉加耶夫·塞蒂亚工资280.00美元及利息(自2002年5月15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美元贷款利率计算);
六、被告佩拉兹海运、贸易和工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巴拉加耶夫·塞蒂亚律师费和翻译费、公证费1117.50美元和人民币298.00元;
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693.00元、财产保全费1529.55元、翻译费用546.00元以及其他诉讼费用336.2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被告可在收到本判决书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及副本六份,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郭彦滨
代理审判员 王爱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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