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拉加耶夫·塞蒂亚诉佩拉兹海运、贸易和工业有(3)
www.110.com 2010-07-24 15:01
被告为支持其抗辩理由,提供的证据及其当庭陈述的情况:
被告在对本院驳回其管辖异议裁定提起上诉期间,向本院提交了原、被告双方之间的船员服务合同复印件;在诉讼期间被告将该合同的原件寄交给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庭审中原告委托代理人将该合同转交本院)。
庭审中,被告委托代理人称已将部分工资付给了原告,但在诉讼期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
在诉讼期间(2002年12月12日),本院收到被告从土耳其直接发给本院的传真,向本院说明了拖欠船员的工资以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款项的事实;同时附带着船员工资欠费明细表,该表中列明拖欠包括原告在内的21名船员工资的情况;其中拖欠原告的工资为10000.00美元。该传真由被告加盖印章,并由代表人签字。被告的代表人在该欠费明细表上述明,该欠费的截止日期为2002年11月30日。
12月14日,在船舶被依法拍卖后交接时,本院调取了“佩拉”轮航海日志。
本案原、被告对“佩拉”轮的权属及经营状况无争议,本院对该事实予以确认。
关于“佩拉”轮的权属及经营状况:
“佩拉”轮的船舶注册证书记载着与本案相关的情况如下:“佩拉”轮的船舶所有人为人民金融租赁有限公司(HALK FINANSAL KIRALAMA A.S.),被告为该轮的登记船舶经营人;被告在船舶注册证书中登记为PIRAZIZ DENIZCILIK VE TICARET A.S.(据被告委托代理人陈述该名称系被告的简称);根据贝伊奥鲁第十九公证所于1997年4月13日所做的11789号有关金融租赁合同的公证,有效期为4年的金融租赁人为佩拉兹海运和贸易有限公司;根据金融租赁合同的有关条款规定,针对第三方、由船舶管理所产生的所有法律、财务和刑事责任,均由经营该船舶的佩拉兹海运、贸易和工业有限公司承担;另根据3226号法律,船股东和船舶不承担责任。
原、被告争执的焦点为:
一、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船员服务合同关系,以及原告是否在“佩拉”轮上工 作;二、是否有原告升职及其工资标准相应提升的事实;三、被告是否已向原告支付了船员工资;四、原告是否可以主张奖励金、带薪假期工资;五、原告的律师费请求是否合理,以及翻译和公证费用的分担。
经审理查明:
一、关于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船员服务合同关系,以及原告是否在“佩拉”轮上工作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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