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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拉加耶夫·塞蒂亚诉佩拉兹海运、贸易和工业有(4)
www.110.com 2010-07-24 15:01



据原告的海员证、“佩拉”轮船员名单、月工资标准清单、拖欠工资明细表、《船员服务合同》原件、原告提供的被告传真、被告致本院的传真及所附带的船员工资明细表、“佩拉”轮航海日志以及原告的当庭陈述,均表明按照船员服务合同的约定,原告接受被告的雇佣并被派遣到“佩拉”轮上工作,该事实应予认定。

    二、关于原告是否升职及其工资标准相应提升的事实。

据原告的海员证、“佩拉”轮船员名单、月工资标准清单、拖欠工资明细表、船员服务合同原件、“佩拉”轮航海日志、往来电传电报,以及原告的当庭陈述,均表明:

2002年4月4日,原、被告双方签订《船员服务合同》 ,约定原告以三管轮(4TH ENGINEER)的身份提供服务,原告应于2002年4月6日在印度尼西亚索荣(SORONG)港开始服务,月工资为1200.00美元。4月13日,原告在索荣港登上“佩拉”轮开始工作,职务为三管轮。

    7月29日,该轮船长应原告的要求发电传给被告,内容为因原告职务升为二管轮(3RD ENGINEER),月工资应增加到1500.00美元,8月2日被告回复同意。据此可以认定,2002年8月1日,原告升为二管轮,月工资相应升至1500.00美元。

    12月14日,原告因船舶被拍卖离船。

    另据原告陈述,原告于2002年4月4日签订《船员服务合同》后离开土耳其伊斯坦布尔,因被告办理签证及转机的原因直至4月13日才登上“佩拉”轮。

    三、关于被告是否已向原告支付了船员工资的事实。

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船员服务合同中第五条约定,船员个人的工资,在完成工作的次月第15日晚前以外汇形式支付。

    在第一次庭审中,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称已将部分工资付给了原告。对此,原告当庭予以否认;被告在诉讼期间未能提交相关的证据。该事实不予认定。

关于被告自土耳其致本院的船员工资欠费明细表中所列明的拖欠原告10000.00美元工资的记载,原告有异议。据原告的陈述,仅自2002年4月6日至8月30日的4个月25天,按照拖欠其工资的时间对应相应的工资标准,被告拖欠其船员工资已达6100.00美元。

    四、关于被告是否应向原告支付奖励金、带薪假期工资的相关事实。

原、被告签订的船员服务合同第四条约定:在完成第二条所做的规定任务,并把加班、周末休息、国庆节、普通节假日费用等因素考虑在内后,由雇佣方支付船员1200美元(净收入)。此外,在合同期满时,另支付一份奖励金(净收入)。第六条约定:合同有效期为六个月,如在未满六个月的服务期内,因个人原因或没有理由地单方面终止执行工作合同的话(船舶在注册港口出现的情况除外),船员将承担由此引起的交通、旅馆、代理和派去顶替的人所产生的交通、旅馆和代理等费用,并不得要求带薪假期和奖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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