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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人员状告敬老院(3)
www.110.com 2010-07-23 16:46

  有一点必须说明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根据这条规定,抚养协议涉及身份关系,并不能直接适用合同法的规定,而只能直接适用《民法通则》及婚姻家庭等有关法律的规定。我国现行法律除合同法外,其它法律并未对附随义务作出明确的规定。但我们应当认识到,不论是合同法规定的合同,还是与身份关系有关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履行主要合同义务时,另一方当事人履行通知、协助等附随义务是一种普遍现象;甚至一方不履行附随义务时,另一方根本无法履行主要合同义务。因此,司法实践中普遍认为,不论什么类型的合同,只要根据合同性质应当履行附随义务的,就应当在依照其它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参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从本案的情况来看,医院在对患者进行手术治疗要求当事人或其监护人签字已成为一种普遍现象,否则不予手术。尽管医院的这一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存在争议,但被告敬老院作为扶养协议的一方当事人,并无力改变这一现象。故要使原告于某下巴脱臼手术顺利进行,在现实社会条件下,除敬老院应当积极送于某治疗外,于某监护人于某某(实质上相当于扶养协议当事人)也应当履行“签字”这一附随协助义务,否则医院拒绝手术。由于于某监护人于某某拒绝履行“签字” 这一附随协助义务,因而原告方的讼争明显不能成立,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法律链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第一百十一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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