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债务转移,还是第三人代履行?(4)
www.110.com 2010-07-23 16:46
四、从第三人代替履行角度出发来看,应当是债权人即原告与债务人即被告来约定,在张国华同意的情况下,由第三人张国华代被告履行此债务,而事实上债务人被告与债权人原告之间并没有就39000元形成约定,而是债务人被告与第三人张国华就原告的债权进行了约定,不符合《合同法》规定的第三人代替履行的法律特征,因而张国华的行为不属于第三人代替履行。
综上所述,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原告的债权应当由第三人直接承担。江乃树应当向张国华主张权利,诉讼中应当将严希福立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从而审查张国华对严希福罚款事宜的抗辩是否能成立而作出判决。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马剑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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